其次,為保證改革順利進行,應該深化反壟斷。資源企業大多帶有一定的壟斷性,社會上對壟斷行業積怨已深,為了防止這些壟斷企業借產品和服務漲價之機進一步自肥,激化社會矛盾,應該繼續大力地反壟斷。具體措施方面,應該要求將壟斷企業的賬務進行審計并向全民公開,并將其作為召開聽證會的前提條件。對于這種涉及面廣的改革,各級人大組織也應該參與進來,以監督壟斷企業的行為。
此外,由于資源產品受管制特點,在價格天然具有“粘性”,這種粘性使得價格的調節作用減弱。因此,目前可以考慮引入某種動態調節機制來增加其價格的彈性,并予以法律化,降低其“粘性”程度。一旦觸發某種條件,就進行自動調節,既可漲價,也不排除在外部環境變化的情況下降價。這一機制的根本意義在于,將多個一次性的改革轉化成一種可以長久生效的機制,促進資源價格體系的合理化。當然,這應該以上游的稅收政策和補貼政策相配套為前提。
上述幾個方面,對于保證資源價格改革的成功可以說是缺一不可。如果單純將資源價格改革理解成漲價的話,很容易演化成一場強勢群體對弱勢群體的掠奪,這必然違背中央建設和諧社會的精神,也必定難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