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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污DBO模式中國試水

時間:2008-08-21 來源:中國投資 作者:

記者:DBO是否就是“D+B+O”

王博浩:DBO不能簡單地理解為算術的加和,你做D,我做B,他做O,3個人聯合起來一起做DBO,這是DBO模式在實踐中需要注意的一個問題。按中國目前的基礎設施建設模式,D、B、O3方各是獨立法人,責任界限、風險、利益是分割的,因而也就各自只考慮自身的利益和得失。在中國,在多年摸索和實踐出來的基礎設施建設程序里,各環節是分開的,責任是分割的,不能保證綜合效益最大。

DBO則是一個團隊來做所有事情,要考慮的是整體利益,同時還要保證投標有足夠的競爭力,所以必須把每個環節同時做好。

記者:DBO模式適用于哪些領域?

王博浩:DBO既可以應用于市政基礎設施,也可用于一個私人的投資項目,包括公路、隧道、橋梁、輕軌、軌道交通、垃圾處理,甚至機場、碼頭、液化氣轉運站等。當然污水處理廠和水廠是用得最多的。

事實上,因為工業領域追求的是效率,一切提高效率的技術和業務模式、新生事物都能接受,因而DBO項目也多在工業領域采用。這樣一來,工業企業可以專注于其核心業務,而將很多大公輔(大型公用輔助類)設施,如水、電、氣、空分、制氧等分離出去。此外,一些比較復雜的技術,如海水淡化、膜法處理、污泥焚燒等,也是實現DBO模式的適宜領域。

記者:DBO在全世界也就十幾年時間,為何在中國難以普遍應用?

王博浩:從實踐上來說,對用戶來說都是好處,百利而無一害。在中國,DBO還是一個新生事物,由于實踐和經驗都較缺乏,加之實施過程比較復雜,因此,投標者不知如何投標,招標者不知如何招標,評標者不知如何評標。DBO確實是一個同時兼顧資金使用效率以及項目質量的好模式。相信中國市場一定會接受DBO這一先進模式。

記者:對政府方面來說,有哪些風險?

王博浩:有融資風險、財務風險以及通貨膨脹的風險,如電價上漲了,政府要給予運營商補貼。同時,還有對項目規模的預期風險,如建污水處理廠,到時候沒有這么多污水可處理;建供水廠,建起來用不了這么多水。由于當初預期過高而空閑的設施即盈余規模的處理,需要政府給出擔保。為避免規模過大,政府在規劃時就要考慮人口和商業規劃。

  但DBOBOT相比,業主因此承擔的風險要小得多。在BOT模式中,如建一個10萬噸的自來水廠,合同中約定必須完全付費,即便你使用不了這么多的水量也必須付出10萬噸水的費用。而DBO風險形式則不同,用5萬噸的話,只需要付運營方5萬噸的費用,不用為未發生的消費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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