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DBO?
DBO(Design-Build-Operate),指的是承包商設計并建設一個公共設施或基礎設施,并且負責運營該設施,滿足在工程使用期間公共部門的運作要求。承包商負責設施的維修保養以及更換在合同期內已經超過其使用期的資產,在該合同期滿后,資產所有權移交回公共部門。
DBO模式具有責任主體比較單一、優化項目的全壽命周期成本等優勢,特別是對于項目方或責任方來說,不存在融資風險。因此,DBO模式是許多發達國家多年來普遍采用的一種主流模式,其身影遍布污水處理、供水工程、海水淡化等多個領域的模式,但是在中國市政基礎設施領域卻鮮有個案。
業內人士表示,當前中國工業廢水和市政污水處理領域都具有DBO適用基礎,如果能夠解決資金的來源,實現投資主體和服務主體的分離,DBO模式是值得嘗試和推廣的污水處理模式。
DBO對中國還是新生事物
——對話得利滿中國區總經理王博浩(EricVANDENBERGHE)
得利滿公司在許多國家實施了很多DBO項目,具有豐富的經驗,其全球年營業收入為10億歐元,在中國達到5億元人民幣。
該合同將為阿聯酋迪拜的朱美拉(Jumeirah)高爾夫球莊園房地產開發項目設計、建造和運營一個污水處理及回用工程,并提供為期10年的運行服務。同時合同還包括安裝、運行一個橫跨近
此污水處理廠處理能力為22萬立方米/天,預計服務人口90萬人。該污水處理和回用水廠采用了當今最先進的污水和污泥處理技術,污水處理采用MBR膜生物反應工藝(建成后將是世界上最大的MBR污水處理廠),其優質的出水能滿足景觀用水的需求;污泥處理采用得利滿專利的加強消化系統(Cambi)及最節能的組合式Innodry污泥干化工藝;污泥減量達到70%;消化產生的沼氣用于水廠運行。
記者:DBO什么時間在國際上興起,在哪些項目上興起?
王博浩:DBO模式十幾年前就有應用。例如在印度,一些國際金融組織如世行和亞行給一些缺乏資金的政府和用戶提供資金時,發現存在兩個問題。
一是用戶不知道如何運行處理設施,因此造成運營管理上的不善。若干年后,設施老化,整個基礎設施投資宣告失敗,造成投資浪費。
二是在建設設施時,為了追求資金的使用效率,往往采取低價競標,以犧牲質量為代價,造成建設的設施無法持續、穩定、長效運營。
為解決這一弊端,世行提出DBO模式,要求中標方不僅要負責設計,還要負責建設和運營。這既是對不懂如何管理、運營企業的一個促進和推動,同時也要求中標商要把足夠的注意力轉移到質量上來,并保證項目長期運營。
近年來,在澳大利亞和中東地區可以看到,用戶自己投資、不需要其他人投資建設一個項目時,如果項目本身技術含量比較高,或是設計、運營和管理比較復雜,如海水淡化項目、污水回用項目,業主缺乏相應的技術或是對技術沒有足夠的認識和信心時,會把責任轉嫁給項目方,有時就把整個項目的設計、建設和運營都委托給責任主體方。
DBO真正能給用戶帶來益處,更多地是依靠那些有能力的公司和責任主體,它對某一行業有深刻的理解,有自主的技術,有比較強的工程管理能力和運行管理經驗,甚至隊伍。把以上幾個因素組合在一起,才會給用戶帶來更大的價值。其優點是節省時間,縮短工期,全流程控制,上下游無縫結合,經濟性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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