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企業不需承擔投資責任,因此競爭產生的服務價格低;政府監管的核心在于準入環節的企業選擇,不用進行過程的經濟監管,因此監管十分簡單。面對中國目前污水領域大量的國債投資項目,DBO模式無疑是最佳選擇。另外,他認為,如果能夠讓政府有足夠暢通的融資渠道,也將有助于這種模式的推行。
此外,由于DBO要求責任方需同時具有設計、建設和運營3大類別的經驗和技術,而在現行行業準入標準下,目前很難有一個企業同時具備運行、設計、建設資質,因而也較難選擇項目實施者。
在城市水業領域,目前大部分地方政府建設資金的短缺將決定資本在一定時間內仍然是市場的主角,而BOT、TOT模式仍將發揮一定的作用。
同時在大型城市,一些傳統的水務運營企業如北京排水集團、上海排水公司等都是非常專業的運營公司,也給DBO的推行帶來一定難度。因此,北京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副院長張韻建議,在中小城市推行DBO更為可行。
“其實,公用事業領域并不適合大規模引入社會資本,而只適合在運營環節引入社會主體”,傅濤說。而現有的水務企業更擅長的是提供環境服務,屬于服務業范疇,而不是作為投資公司開展投融資。
環境服務業本質由社會運營者,為政府、企業、公眾和社會提供一種專業化的服務。因此,不以投資為核心的DBO模式是環境服務企業參與市政項目的理想模式,它實現了投資環節和運營環節的分離,可以更好地發揮企業的運營能力。
在傅濤看來,《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提出DBO的目的就是希望政府來投資,或是讓污染者即工業企業來投資,環境服務企業負責運營,DBO則把這3個環節聯系起來,專業的公司來做專業的事情。
隨著政府投資體制的理順,隨著地方政府特別是沿海地區政府對引入資金的認識到位,很多地方政府已經意識到城市公用事業市場化改革并不應重視投資而忽視服務質量和效率,改革的中心和目標也不應是投資而應該是服務和效率。這樣一來,水務改革可以為更多有實力的國內企業提供機會,讓它們能夠在整個產業鏈上發揮作用,提供服務,而不是單純依靠資本的拉動。
可喜的是,在一些沿海地區,已經有市政府脫離融資層面,而開始追求效率,逐漸接受DBO模式。喬蓬提醒到,由于DBO在中國并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因此雙方在簽定DBO合同時必須詳盡地規定責任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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