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污水處理項目就成功地采用了DBO模式。澳門污水項目試運行期為3年以及兩年建設期共5年合同。政府通過招標選擇DBO的實施者,被選者需要具有豐富的技術能力、建設能力和運行能力,標的是建設的投資和運營的費用。由于澳門污水處理不向公眾收費,因此項目投資和服務費均來源于政府財政收入。
香港在上世紀90年代初引進DBO模式用以運營環保設施,其中尤以廢物處理方面最為成功。以位于青衣島的化學廢料處理中心(CWTC)為例,該中心自1993年4月交由一間私人公司經營運作,政府則負責投入共計13億元的建造成本。該公司在運輸和處理廢料過程中,接受政府嚴密的監管。收費方面,政府主要根據污染者自付原則,逐步提升收費水平,令CWTC最終收支平衡。
“更確切地說,DBO前面還應有‘I’即投資環節,后面有‘T’即移交環節”,蘇伊士環境集團得利滿公司中國區董事喬蓬告訴記者。只不過投資是政府的事情,即由政府出資建設,而DBO則是責任主體所要承擔的責任。
BOT模式需要項目方或是責任方自己投資建設基礎設施,而DBO則是一種共同建設和運營的方式,在某種形式上和傳統的EPC模式較為相似,區別在于EPC不一定帶設計。
過去,污水處理項目是由政府投資和建設,交給國有企業經營,在準入環節和各個環節,沒有一個合理的成本約束機制,因而運營效率低。而在DBO模式下,國有、民營乃至國際的社會投資主體都可以參與到市政基礎設施運營的競爭中,經營權的獲得不是政府授予,而是通過競爭方式獲得的,這是和以往運營方式最大的區別。DBO模式實現了經營主體、建設主體與投資主體分開,投資人會更加注重提高效率,也就堵住投資主體權力的擴張,如在設備采購、項目招標過程中的暗箱操作。
從污水設施的生命周期來看,設施的建造只需要短則數月、長則幾年的時間,而后期運營卻需要持續十幾年甚至幾十年,治理污染、凈化水質的好與壞主要取決于污水處理廠的后期運營。采用DBO模式可以實現產權主體與運營主體的分離、投資與建設環節的分離,同時也有利于污染責任與治污責任的轉移和分離,從而提高了建設和運營的效率,更有利于項目長期保持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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