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的安全性對人體健康至關重要。進入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隨著微量分析和生物檢測技術的進步,以及流行病學數據的統計積累,人們對水中微生物的致病風險和致癌有機物、無機物對健康的危害,認識不斷深化,世界衛生組織和世界各國相關機構紛紛修改原有的或制訂新的水質標準。了解和把握國際水質的現狀與趨勢,對于我們重新審視和修訂已沿用多年的現行國家飲用水水質標準,滿足新形勢下我國城鄉居民對飲水水質新的需求,加強對人體健康的保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目前,全世界具有國際權威性、代表性的飲用水水質標準有三部:世界衛生組織(WHO)的《飲用水水質準則》、歐盟(EC)的《飲用水水質指令》以及美國環保局(USEPA)的《國家飲用水水質標準》,其它國家或地區的飲用水標準大都以這三種標準為基礎或重要參考,來制訂本國國家標準。如東南亞的越南、泰國、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菲律賓、香港,以及南美的巴西、阿根廷,還有南非、匈牙利和捷克等國家都是采用WHO的飲用水標準;歐洲的法國、德國、英國(英格蘭和威爾士、蘇格蘭)等歐盟成員國和澳門則均以EC指令為指導;而其它一些國家如澳大利亞、加拿大、俄羅斯、日本同時參考WHO、EC、USEPA標準;我國和我國的臺灣省則有自行的飲用水標準。
英國是第一個對飲用水中的隱孢子蟲提出量化標準的國家。英國政府在1999年頒布了新的水質規則,要求水源存在隱孢子蟲風險的供水企業,應對出廠水進行隱孢子蟲的連續監測,同時對飲用水中的隱孢子蟲提出了強制性的限制標準,即出廠水中隱孢子蟲卵囊要少于1個/10L。對于違反該限制的供水企業,即使沒有造成水介疾病暴發的證據,也將予以起訴,并予以罰金。
法國現行飲用水水質標準(95-368),主要參照歐共體80/778/EC指令而制定,它是在在《法國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89-6)的基礎上,經過1990、1991和1995年修訂而成。大部分指標值采用的是EC標準的最大允許濃度值,有的指標要求高于EC的標準(如色度、濁度等),并增加了農藥和氧化副產物等項目。標準中微生物學指標較全面,分別為耐熱大腸菌、糞型鏈球菌、亞硫酸鹽還原梭菌、沙門氏菌、致病葡萄球菌、糞型噬菌體、腸道病毒,這七項指標并不包含在EC最新飲水指令中。標準(95-368)與(89-3)相比,增加了多環芳烴,細化了氟化物的規定,分溫度段來定其標準值。
德國現行飲用水水質標準共43項。該標準包含在飲用水及食品企業用水條例中。該條例對在飲用水處理中可以使用的藥劑也作了明確的規定,包括允許投加濃度、處理后的極限值等。此外,對各種指標的檢驗范圍與頻率也有明確的規定。
加拿大現行飲用水水質標準(第六版)中包括微生物學指標、理化指標、和放射性指標,共139項,其中最有特點的是該標準中規定的放射性指標有29項之多。上述指標值是基于危險管理概念制定的,并包括以下幾個嚴格的步驟:⑴確認,⑵評價,⑶定值,⑷核準和⑸標準的頒布和公布。在此過程中,很重要的一步是由加拿大衛生部對人體由飲用水中吸收某種物質對人體所造成的健康危險進行科學的評估,并推薦出適合的指標值。
日本水質標準(1993)中規定了13項快適性指標,這主要是作為水質管理的目標,以求飲用水舒適爽口,其中的要求比水道法規定的水質標準高得多。如濁度,水質標準規定小于2NTU,快適性指標要求出廠水小于0.1NTU,管網水小于1NTU。又如耗氧量,水質標準規定小于10毫克/升,而快適性指標要求小于3毫克/升。而且快適水質項目中對嗅作了嚴格的量化要求——嗅閾值定為3TON。
澳大利亞現行飲用水水質標準(1996)綜合了WHO、EEC和USEPA三大標準,包括微生物指標、不規則檢測微生物項目指標、物理學指標、無機化學物質指標、有機消毒副產物指標、其它有機化合物指標、農藥、飲用水中的放射性指標,總共248項,其中有些項目未列出指標值。該標準考慮項目全面,特別是微生物學項目分為細菌、原生動物、病毒和毒藻等幾類,共有22項,農藥也列出了多達121項。在確定指標值時,不僅考慮了所列項目可能對健康、設備管道的影響,還考慮到人們感官上的要求,分列了健康指標值和感官指標。
東南亞國家和南美一些國家的飲用水標準是以世界衛生組織水質準則為基礎制訂的,代表一般發展中國家水平。如馬來西亞于1990年10月修訂的國家水質標準,分別列出了原水和飲用水水質標準及檢測頻率。其中原水的檢測頻率因水源而異分為三類,以便選擇合適的處理工藝,使出廠水達到飲用水水質標準。該標準參考了WHO(1963,1971,及1984年)《飲用水水質準則》,某些指標值還參考了英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的標準,指標項目較為完整。巴西和阿根廷基本上是以WHO《飲用水水質準則》1984年第一版為參考,但其根據本國的國情,考慮氣候、用水總量和水源等條件,作了一些調整。如在氟化物指標的規定上,并未采用WHO的標準,巴西是要求依據每日最高氣溫而推薦的氟化物值應該符合現行法規;阿根廷則專門列表,分六個溫度段,分別列出了上下限值。
匈牙利、捷克等東歐國家,雖已提出加入歐盟的申請,但它們的水質標準相當一部分是在此之前制訂的,所以它們并沒有以EC指令為標準框架。如匈牙利和捷克都是使用1989年制訂的《飲用水水質標準》,從項目和指標值來看,很大程度是以WHO(1984年第一版)《飲用水水質準則》為參考制訂的,但有些指標比WHO要求更加嚴格,他們對嗅和味都作了稀釋倍數上的量化規定;捷克的標準中微生物及生物指標有9項,較WHO的標準還多列了7項,如糞型鏈球菌、無色菖蒲等,且指標值分為MLV(最大限定值)、LV(限定值)、IV(指標值)和RV(推薦值)四種,以適應將來的水質提高。
俄羅斯的水質標準獨具特色,其現行標準(1996年版)比以前(1982版)增加了數十項指標,指標值比WHO要求的更高(如汞,WHO的指標值為0.001mg/l,俄羅斯要求為0.0005mg/L),而且在感官性參數中列出了47項,其中的碲、釤、銣、鉍、過氧化氫、剩余臭氧等指標項目在其他國家的水質標準中未曾出現。
我國臺灣省有自己的飲用水水質標準,它并沒有直接采用WHO、EC或EPA的水質標準。最近修訂為1998年,共有指標54項,其中大腸桿菌標準值很高,為6CFU/mL或6MPN/100mL。臺北市也有自己的飲用水水質標準,共有42項,比臺灣省標準少農藥指標9項和鋇、銻、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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