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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流域生態補償的實踐模式及對中國的借鑒意義

時間:2008-06-30 來源: 作者:

 

基金2000年開始運作,運作模式是由一個私營資產管理者以及董事會管理,董事會由來自地方社區、水電企業、國家區域保護專家、地方NGOs和政府的代表所組成;皙毩⒂谡梢酝ㄟ^與環境專家的協作確保與政府規劃的一致。該項目由專業團體執行,并吸納地方參與。根據基金的要求,管理費用控制在總費用的10-20%。   

()日本流域生態補償的現狀和主要模式   

在亞洲,日本很早就已經認識到建立水源區利益補償制度的必要性。在1972年,日本制定了《琵琶湖綜合開發特別措施法》,這在建立對水源區的綜合利益補償機制方面開了先河。在1973年制定的《水源地區對策特別措施法》中,則把這種做法變為普遍制度而固定下來。   

目前,日本的水源區所享有的利益補償共由3部分組成:水庫建設主體以支付搬遷費等形式對居民的直接經濟補償;依據《水源地區對策特別措施法》采取的補償措施;通過“水源地區對策基金”采取的補償措施。   

()哥斯達黎加流域生態補償的現狀和主要模式   

在流域生態補償方面,比較成功的例子還包括哥斯達黎加的生態補償實踐。哥國內的Energia Global(簡稱EG)是一家位于Sarapiqui流域、為4萬多人提供電力服務的私營水電公司,其水源區是面積為5 800hm2的兩個支流域。由于水源不足使公司無法正常生產,為使河流年徑流量均勻增加,保證水量供應,同時減少水庫的泥沙沉積,Energia Global按照每公頃土地18美元的標準向國家林業基金提交資金,國家政府基金則在此基礎上按每公頃土地另外添加30美元,以現金的形勢支付給上游的私有土地主,同時要求這些私有土地主必須同意將他們的土地用于造林、從事可持續林業生產或保護有林地,而對于那些剛剛采伐過林地或計劃用人工林來取代天然林的土地主將沒有資格獲得補助。另外兩家哥斯達黎加公共水電公司和一家私營公司也都通過國家林業基金向保護流域水體的個人進行補償。   

當然,除了以上幾個國家的典型實踐外,巴西、澳大利亞、南非等都開展了相關的實踐探索,在這些探索過程中也包括中國的新安江、金華江等流域的補償試點,這些試點都為流域生態補償理論和實踐的發展起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三、國外流域生態補償的特點及對中國的借鑒意義   

()國外流域生態補償的特點   

首先,國際和國內的補償無論是從內涵的本質還是從所應用的領域,都具有很大的相似性,這就決定了在開展補償的過程中,在充分考慮國情的情況下,可以適當地借鑒國外的一些成功經驗和做法。   

其次,國外在分析了公共財政手段和市場手段的適用條件、優缺點的前提下,適當地綜合運用兩者,有力地推動了流域生態補償的開展。   

第三,國際上在補償付費方面采用了公共交易、私人交易、生態標記等一些方式,根據各自的不同特點,中國可以加以改革、創新和運用,做到不盲從、不照搬,科學地消化吸收。   

第四,充分尊重補償方式的透明、開放、自由和靈活,并提供相應的法律制度保障和相關的政策配套的支撐,保證補償工作的有序、有理、有節的開展。

()對中國流域生態補償啟示   

目前,中國在建立流域水環境保護的生態補償機制中,存在著政府主導的交易和市場主導的交易兩類流域生態環境服務的方式。多年來,大部分河流的上游地區都開展了積極的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工作,但中國大多數河流的上游地區又是經濟相對貧困、生態相對脆弱的區域,難以獨自承擔建設和保護流域生態環境的重任,加之這些地區對于擺脫貧困的需求又十分強烈,導致流域上游區發展經濟與保護流域生態環境的矛盾十分突出,如何協調好這種關系,就需要下游受益區和中央政府來幫助流域上游區分擔生態建設的重任。   

為保障各流域的生態安全、保證流域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理順流域上下游間的生態關系和利益關系,加快上游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并有效保護上游的生態環境,以促進全流域的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建議在以下方面采取相應的措施:

1.進行流域生態補償的總體思路  一是確定流域的尺度;二是要確定流域生態補償的各利益相關方即責任主體,在上一級環保部門的協調下,按照各流域水環境功能區劃的要求,建立流域環境協議,明確流域在各行政交界斷面的水質要求,按水質情況確定補償或賠償的額度;三是按照上游生態保護投人和發展機制損失來測算流域生態補償標準;四是選擇適宜的生態補償方式;五是給出不同流域生態補償的政策。   

2.流域生態補償的標準  科學計算和確定補償的標準和價格,是進行流域生態補償的重點和難點。要建立在對生態投資所導致的生態資本的增殖具有權威的并且一致公認的評估方法。生態投資導致生態資本增值的難以計量,是建立生態補償機制的主要障礙,且目前尚缺乏具有公認度和可操作性的標準。因此,通過機會成本法粗略計算水生態保護的補償價格,可以作為一種參考的方法。

在確定補償標準的時候,應充分考慮流域保護地區的政府、企業和個人為保護流域生態環境而付出的經濟成本,即實際的經濟投人;又要考慮到區域發展的機會成本的損失,即無形的經濟投入。   

此外,確定的標準還要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因素,如相應的物價波動、水價,以及下游支付主體的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等。不難看出,補償標準是整個補償過程中最難確定和實施的,只有考慮全面、公正,制定的補償標準才能更科學合理,才能夠更好地促進公平,保護流域生態環境。要始終以實現上下游地區平等的生存權、發展權為目標,并且建立可操作性的生態補償法規體系,科學公正的補償標準才能確定和執行。   

3.生態環境服務支付方式的選擇  當補償區域為小尺度流域,生態環境服務的受益者較少并且比較明確,生態環境服務的提供者在可控制的數量之內時,宜采取一對一的交易方式。   

當補償區域為大尺度流域,生態環境服務的受益者眾多,生態環境服務的提供者眾多時,建議采取公共支付的方式。   

當生態環境服務可被標準化為可分割、可交易的商品形式,建立起市場交易體系和規則時,可以采取市場交易的方式;而當能為以生態環境友好的方式生產出來的產品提供可信的認證服務時,生態標記的方法相對來說較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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