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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達國家的環境稅及對我國的啟示

時間:2008-05-12 來源: 作者:

面對日益嚴重的生態環境危機,發達國家逐步認識到傳統工業化道路的缺陷,并運用多種經濟、法律和行政手段治理環境。環境稅收是一種通行的經濟手段。發達國家環境稅大致經歷了三個發展階段:

20世紀70年代初,經合組織環境委員會首次提出污染者付費原則,要求排污者承擔規制、監控排污行為的成本,其種類主要包括用戶費、特定用途收費等,專項排污收費構成了環境稅的雛形。

20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環境稅種類日益增多,包括排污稅、碳稅、硫稅、汽車燃料稅、輕型燃油稅、電力稅、氣候變化稅、煤炭焦炭稅、航空燃油稅、發動機交通工具稅、廢棄物最終處理稅、包裝稅、水資源稅和采礦稅等。各種能源稅或能源環境稅一方面用來籌集財政收入,另一方面用于引導生產和消費。

20世紀90年代中期至今,發達國家紛紛推行綠色的財政、稅收政策,許多國家還進行了綜合的綠色稅制改革。目前,環境稅已成為許多發達國家主要的環境政策手段。

發達國家幾種典型的環境稅

發達國家典型的環境稅主要有大氣污染稅、水污染稅、噪聲稅、固體廢物稅和垃圾稅。

大氣污染稅包括:1.二氧化硫稅,即對排放到空氣中的二氧化硫污染物征稅。1972年,美國率先開征此稅,其稅法規定:二氧化硫濃度達一級和二級標準的地區,每排放一磅硫分別課征15美分和10美分,以促使生產者安裝污染控制設備,同時轉向使用含硫量低的燃料。1991年,瑞典也開征了二氧化硫稅,該稅根據石油和煤炭的含硫量來征收。征收二氧化硫稅的國家還有荷蘭、挪威、日本、德國等。2.二氧化碳稅,即對燃料產生的二氧化碳污染物征稅。1991年,瑞典對油、煤炭、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汽油和國內航空燃料征收二氧化碳稅,其稅基是燃料的平均含碳量和發熱量。

水污染稅是對水體污染行為征收的一種稅。德國的水污染稅以廢水的污染單位為基準,稅率全國實行統一,稅金全部作為地方收入,用于改善地方水質。荷蘭的水污染稅則是由政府對向地表水及凈化工廠直接或間接排放廢棄物、污染物和有毒物質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征收。

噪聲稅是對超過一定分貝的特殊噪聲源所征收的一種稅,其目的主要是為政府籌集資金,用于在飛機場附近安裝隔噪設施,安置搬遷居民等。美國、德國、日本和荷蘭等國都征收此稅。荷蘭政府對民用飛機的使用者(主要是航空公司)在特定地區(主要是機場周圍)產生噪聲的行為征收噪聲稅,其稅基是噪聲的產生量。日本按照飛機著陸架次計征,美國洛杉磯則對機場的每位旅客和每噸貨物征收1美元噪聲治理稅。

固體廢物稅是對固體廢物的實際體積和類型定額征收的一種稅,其課稅對象包括飲料包裝物、廢紙和紙制品、舊輪胎等。美國對固體廢物實行飲料容器押金法,即顧客在購買飲料時要預先交上一定的押金,到歸還空容器時再退還押金。1993年,比利時在《環境稅法》中對固體廢物的征稅也作了類似的規定:環境稅適用于飲料容器、廢棄的照相機、工業使用的某些包裝品、殺蟲劑、紙以及電池等各類產品。

垃圾稅起源于荷蘭,主要是為收集和處理垃圾籌集資金。其征收方式是以單個家庭為征收單位,人口少的可以得到一定的減免。荷蘭還根據每個家庭所產生的垃圾數量,開征了政府垃圾收集稅(各地的市政府可在兩種稅之間進行選擇)。芬蘭和英國也于1996年開征了垃圾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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