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我國研究開征環境稅的啟示
發達國家環境稅制的實施,表明了環境稅制在促進經濟、社會與自然協調發展中的積極作用,為我國環境稅體系的建立提供了可供參考的經驗。
環境稅要立足我國國情。開征環境稅應充分考慮我國國情,稅負不能過重,這是因為:第一,我國人均收入低。發達國家開征環境稅時人均GDP大約有8000美元,而我國2007年人均GDP只有2500美元,稅負重將增加納稅人的負擔。其次,發達國家開征環境稅時已進入后工業化和信息化時代,而我國仍處于工業化中期,開征環境稅應注意其對企業國際競爭力的影響。第三,我國只能承擔共同但有差別的環保責任。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是世界各國面臨的共同責任,發達國家應負起主要的環保責任,而對于像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來說,其首要任務依然是發展經濟,消除貧困,其次才能考慮發揮環境稅在環境保護和經濟可持續發展中的作用。
逐步建立環境稅框架。在我國現行稅費體制中,既無獨立的環境稅,也無專門針對能源消耗和環境保護的能源稅,資源稅主要是調節資源級差收入,對環境資源保護并無實質性影響。因此,開征環境稅應先易后難,分步推進。首先,根據綠色稅制的要求,對我國現行稅制進行微調,特別是調整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關稅、資源稅的有關政策規定。其次,推行費改稅,將原先具有收費功能的收費改為環境稅或能源稅,如將排放污水收費改征污染稅,適時開征燃油稅。第三,開征獨立的環境稅和能源稅。在費改稅之后,我國將開征獨立環境稅,如產品污染稅、垃圾稅、噪音稅、二氧化碳稅、二氧化硫稅和能源稅等。
稅收約束與稅收激勵并重。開征環境稅將增加企業生產和居民消費成本,遏制對資源能源的過度利用。同時,我國也應借鑒國外經驗,注重發揮環境稅的激勵機制,減輕各方壓力。例如,政府與企業簽定合約,對于達到環境保護要求的企業給予稅收優惠或者減免政策。此外,政府也可運用政策優惠手段,減少或免除低收入者和特定行業的稅收負擔。
做好相關基礎工作。一是明晰環境產權。清晰地界定環境產權,一方面有利于明確環境保護的受益者,將環境稅“污染者負擔”和“受益者付費”落到實處,另一方面,根據不同產權結構設計制定不同的稅收原則,匹配最優的環境稅征收方案也保障了環境稅的科學性。二是做好環境核算。在開征環境稅之前,中國應搜集整理最新的和質量較好的環境開發、利用和治理的成本收益數據,將自然資源開發計劃與經濟計劃聯系起來,促進資源環境管理部門和宏觀經濟管理部門之間的配合與協調。三是完善法律法規。建立完善與環境保護有關的法律法規,加快實現《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法》的立法,完善現有環保行業的法律制度,并通過立法努力提高我國的環保標準。四是營造輿論氛圍。通過各種形式的宣傳報道,提高國民的環保意識,讓公眾及時、全面了解環境稅的必要性、重要性以及現實難度,爭取得到國民的理解和支持。此外,政府也可將環境稅開征信息提前向社會公布,給企業以調整時間,營造有利于環境稅開征的輿論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