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環保督查制度的今天與明天
時間:2008-05-05 來源: 作者:蔡亞林
展望
《經濟》:你曾提出這項制度的完善需要
15年時間,為什么?
馬寧:我的確作過
“中國環保區域督查機構應分為三個階段完善
”的妄斷。三個階段恰與我國國民經濟
“十一五
”、
“十二五
”、
“十三五
”三個五年計劃相對應?傆嬓枰
15年時間。這是根據我國政府目前的行政效能、投入能力和內部利益格局,以及區域環保督查自身能力形成的時間所作出的判斷。
眾所周知,中央這幾年一直在強調到
2020年是一個戰略機遇期。這是因為按現有的發展速度不變,到
2020年,我國人均
GDP將躍過
3000美元大關,邁入中等發達國家初級門檻,綜合國力將明顯增強。環保督查乃至全部環保工作要上臺階,離不開巨量的經濟投入。目前,制度設計者門正在構想區域督查應完成從
“憲兵
”到
“管理者
”的轉換,即由督查中心向大區辦或區域分局過渡。這類模式的首要局限是行政成本劇增。區域分局機構規模龐大,與國家環?偩謨仍O機構設置相同,人員裝備、業務費用投入巨大,這種擴張只能隨著國家財力不斷增強而逐步實現。
15年組建完善具體要實現三大階段性目標:
第一階段
(“十一五
”期間
),實現在
“監察中督查。
”區域環保督查是通過開展環境監察業務,或對環境監察業務實施監督實現自身使命的。作為監督
“環境監察
”的
“憲兵
”倘若不懂得
“環境警察
”的全部業務,要做好工作是不可思議的。因此在第一個五年實現人員、裝備、業務技能到位,完成與總局環監局的整體業務對接,完成與總局污控、環評、生態等司的個別業務對接,理順與轄區各級政府和環保局的關系,應該說是任務繁重,時間緊迫。
第二階段
(“十二五
”期間
),實現
“在督查中的監察
”。這一時期的一個明顯特征是從被動監察,轉為主動監督?偩謱^域內的環保資金分配權賦予區域督查中心,通過項目凝聚地方和業主,在項目的實施中實現督查督辦。同時參與、組織區域環保規劃和國家項目的環評驗收。
第三階段
(“十三五
”期間
),
“在管理中的督查
”。按照美國大區辦的模式,區域環保督查中心過渡為國家總局的大區分局,應擁有規劃、審批、、案件定性和處置等行政職能和權利,代表國家環?偩秩尕撠熭爡^的環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