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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水政策的法律經濟學思考

時間:2008-04-10 來源: 作者:


      三、水價與節水
     
水價是實行有償用水制度的核心環節,水價制定的是否合理既關系到供水單位的成本與收益,同時又關系國計民生。用水效率的提高如果沒有一個合理的水價制度的支撐是難以奏效的。因為如果不考慮用水成本,換言之,由于水價過于低廉以至達到可使用水人忽略不計的程度,那么一個經濟理性人的用水量就會趨向于不斷擴大,而不會自覺節制。實踐中我國工業用水的重復利用率、工業萬元產值取水量與國外相比均有較大的差距,其原因顯然不僅限于技術方面,更為內在的原因是缺乏價格的激勵。
   
我國《水法》規定了水資源的有償使用制度,《水法》第34條規定,使用供水工程供應的水,應當按照規定向供水單位繳納水費。”“對城市中直接從地下取水的單位,征收水資源費;其他直接從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征收水資源費。 但由于水價理論的復雜性, 任何簡單的水價標準都難以適應方方面面的節水需要。綜觀我國水價制度,其不合理之處體現在:
    
(一)城市自來水價格過于低廉。根據我國國情,居民生活用水的水費調整宜實行保本微利原則。[6]而中國大多數城市的自來水價格低于成本。低廉的水價不但使我國供水企業面臨著開工不足和虧損的困境,進而抑制城市供水事業的發展,而且也嚴重阻礙了節水政策的推行。水價的低廉與水價結構的不合理有一定的內在關系,我國水價的構成曾長期不包含排水費, 近些年開始包含排水費之后,其占據的比例也相當小。而在發達國家城市居民承擔所排污水處理費用是一項普遍原則。例如澳大利亞,排水費與供水費同時交納,收費標準相同。加拿大每噸污水收費為自來水的180%,以適應其較高的污水處理成本。
    
(二) 水價模式的簡單化。 一個合理的資源價格模式應當在其價格構成中反映出資源的稀缺性、資源的開發成本和資源利用的價值取向。具體到水價來說,首先應當實行用途水價。無論是根據民商分立的思想,還是以成本效用的法經濟學分析方法,用水目的的不同都應反映在水價的區別上。香港在這一點提供了一個好的立法例。根據香港法律,凡是直接或間接地從屬于政府并由政府維修的公用排水渠或公用下水道將其產生的工商業污水排出的用戶,除必須向政府繳納排污費外,還必須繳付由總督會同行政局訂明的工商業污水附加費。我國在水價征收方面也初步實現了按行業區別征收標準,但在標準分類及制定程序方面尚有待完善。其次,應當實行時間水價。不同時間水資源的稀缺性不同。根據豐歉程度適時對水價進行調整有利于滿足不同季節的節水要求。最后還應當實行超額累進水價。我國現行的定額水價模式不能有效實現對節水行為的激勵。應當在充分調查各行業用水平均量值的基礎上,建立超額累進水價制度,對超額用水,征收更高一檔的水價。
    
(三)農業節水缺乏價格激勵。我國是農業大國,作為用水大戶,農業應當作為我國的節水重點。但長期以來形成的農業用水習慣和國家采取的保護農民利益的政策使得農業用水多為無償或低價使用。我國有關節約用水的管理規定也只限于城市。這與我國節水政策極不相稱。針對農村節水問題,我認為除了應在政策上向采用先進灌溉方法的低耗水農戶傾斜之外,還應制定合理的農業供水價格。這種價格的合理性表現在將農業生產的成本反映在農產品的價格上,當然對于農產品價格上升給農民利益造成的損失,國家應參照國際慣例給予適當的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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