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注重用水定額制訂與實施過程中的公平性。公平是現代文明社會共同努力追求的目標,用水定額的制訂與實施必須從公平的角度進行考察,避免明顯的不公平的發生,引發不必要的矛盾。大城市生活水平很高,用水量大,通常給定的用水定額遠高于小城鎮,從水資源供需分析角度來看是毋需置疑的,但從公平的角度來考察,是“富人”擠占了“窮人”的資源,應該建立一種機制消除這種不公平。
(4)用水定額制訂粗細與可操作性密切結合。用水定額體系粗細適當,并且與可操作性緊密結合,才能發揮用水定額作用,過細或者過粗都不同程度地影響其效能的發揮。如在農業用水定額制訂過程中,高粱、玉米、大豆、小麥、水稻等不同作物因生理需水差異用水定額不同,分別制訂其用水定額在理論上完全能做得到的,但在實踐操作上完全按其執行可能存在一定困難。我國一家一戶的生產方式決定了各戶種植結構上存在差異,你種玉米我種水稻因用水定額不同灌溉用水量存在差異,可能引發矛盾,應該想辦法解決類似的問題。
(5)建立用水定額評價與監督體系,對實施的用水定額進行監測與評價,評價用水定額的適宜性,為進一步完善調整用水定額奠定科學的基礎,同時建立起相應的監督體系,對已經頒布實施的用水定額進行監督,確保落實。
(6)完善相應的法規,雖然目前用水定額制訂有一定的法律依據,但由于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實施細則,影響了用水定額操作的規范性,必須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