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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在六方面有突破

時間:2008-01-07 來源: 作者: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今天首次審議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記者今天就此采訪了參與該法修訂的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水環境研究所所長鄭丙輝。
  鄭丙輝介紹,我國現行的水污染防治法是1984511日由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96515日由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進行了修正。水污染防治法的貫徹實施,對我國水環境污染防治事業的發展起到了推動作用。然而近年來,伴隨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工業化、城市化、農業產業化進程加快,水污染負荷急劇增加,治理速度趕不上污染增加的速度,整體上,我國水環境惡化趨勢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對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造成嚴重影響。此次針對水污染防治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問題,國務院組織起草了水污染防治法草案。這是十分必要的。
  鄭丙輝指出,目前我國的水污染形勢嚴峻,污水排放量增長迅速,主要水系水質惡化趨勢明顯,城市生活、工業污染問題突出、水污染事故頻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嚴重滯后、運行狀況不佳,飲用水安全還存在不少問題。究其原因,法律規范不完善是一個重要方面,具體表現在:
  一是法律對水污染防治責任規定得不夠明確、具體,導致流域上下游之間、部門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職責不清,互相推諉,投資不落實,責任難以追究。
  二是對水污染控制措施規定得不夠嚴格,例如法律沒有將超標排放規定為法律禁止行為,沒有對企業和地方的排污規定總量控制措施,對進入城市污水管道的水質和污水處理廠排放的監管也沒有提出明確要求。
  三是法律提供的行政監管手段不足,例如對排污行為只要求進行申報,沒有進行強制性的排污許可管理,也沒有規定科學、可行的監督、監管措施。
  四是對一些重要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未作規范或者規定得過于原則,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飲用水源地保護劃分與管理、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和處置、內河船舶排污的監督管理等。
  五是法律責任不夠完善、污染責任規定不全面、處罰力度不夠,導致違法成本過低、違法現象泛濫。
  鄭丙輝說,針對上述問題,修訂草案擬對現行水污染防治法進行全面修訂。同現行法律相比,修訂草案在以下六方面有所突破:
  首先,修訂草案確立了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的制度,為區域限批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礎。
  草案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簽訂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責任書的要求,削減和控制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并將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市、縣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將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同時規定,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
  第二,擴大了飲用水源地保護的范圍,強化了對飲用水源的保護措施。早在1989年,環?偩帧⑺、建設部、衛生部、地礦部等部門就聯合發布了《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2000320日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對飲用水源保護進一步提高要求,這次將國務院的實施細則再上升為法律規定,更是重要的進步。
  草案規定,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同時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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