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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水權交易制度

時間:2008-01-02 來源: 作者:

ABSTRACT: Water right trade is an economical means of water resource distribution and management. However, there is no legislation of water right trade in China and these actions are also new things. Therefore, the research of regime of water right trade is a way to prove its possibility and to develop it. It also is a new question of development of marketing economy in China. This study attempts to find out a new pattern of water right trade via researches some legal questions of water right trade. 
    KEY WORD: Water Right Water Right Trade Water Right Market

水為國家所有的天然資源,并非取之不盡、用之不竭。隨著我國近十幾年來社會經濟的快速增長,水資源危機的征兆已慢慢浮現。部分缺水的地區用水需求量加大,使用水就更顯得拮據,由此引發的用水糾紛也有所增加;而部分水源豐沛的地區則出現水資源浪費嚴重、污染趨勢加大等難以樂觀的局面。為了使水資源得到充分地利用,一些地方出現了跨地區賣水這樣一種新的社會現象。20001124日,東陽市與義烏市簽訂了有償轉讓橫錦水庫部分用水權的協議。義烏市用2億元水利建設資金購買東陽5000萬立方米水資源使用權,并將以東陽市同等的水價支付實際引用水水費。這一行為的出現,立刻引起了廣泛的社會反響。水權交易的出現為合理配置水資源,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提高人民生活環境品質并增進社會、經濟發展提供了新途徑。但是,應當注意到水權交易是個新生事物,還有很多相關制度值得去深入研究。水權交易制度研究已經成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以經濟手段調整水資源分配的新問題。
    
一、 水權交易的對象
    許多學者在提到水權交易時使用的是水權轉讓、水權流轉等詞。其實,水權交易作為一種買賣行為,它以一方出讓水權,另一方支付對價為內容,屬于有償轉讓性質的行為。而作為交易的標的,水權的概念和范圍就顯得至關重要。因此,明確水權的定義是研究水權交易制度的前提。
    
綜觀國內外關于水權理論研究的成果,尚沒有一個明確的水權的定義。關于水權存在著許多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水權是指水資源稀缺條件下人們有關水資源的權利的總和,其最終可以歸結為水資源的所有權、經營權和使用權。同時還認為,水權存在二元結構,將水權劃分為由國家掌握的水資源所有權和由集體及水資源的經營者和使用者掌握的水資源的經營權和使用權。水權交易是在代表國家行使水資源管理的組織和為了獲利的水資源的經營者和使用者之間進行的;[1]第二種觀點認為,水權系國家、法人、個人或外商對于不同經濟類屬的水所取得的所有權、分配權、經營權、使用權以及其應承擔治理衍生出相應類屬負效益水的義務。該觀點還認為,水權可以劃分為水資源水權和水利工程供水權。前者是國家的政治權力,后者則是水工程所有者的財產權力;[2]第三種觀點認為,水權系分離水資源所有權中若干權能而形成的用益物權。通常包括水資源的使用權和收益權,是一種他物權。[3]
    
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認為水權就是從水資源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水資源的使用權和收益權的總和,這是由于水本身的特點所決定的。水的流動特性決定了對水的占有表現在對水資源的利用方面。水的可使用能力是用水者最為看重的部分,如果獲得了水的使用權就意味著,具有了通過使用水資源獲得收益的資格。而水資源在使用完畢后,最終轉化為廢棄水被排放。這樣一個用水循環就完成了。在質量和數量不變的條件下,任何水是可以互相替代的。水權交易的對象不是某些特定的水體,而是水權人可以取得并使用一定數量和質量的水的資格。正是因為水的使用權和收益權可以被分離出來獨立進行流通,就使水權交易的前提得以滿足,而不必以特定的水體作為交易的對象亦可使水資源得到再分配。作為水權交易的對象,水權具有以下特點:

    
首先,水權獨立于水資源所有權,兩者之間有著很大的不同。新修訂的《水法》第三條明確規定了水資源的所有權屬于國家,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侵犯,并且水資源所有權只能由國務院代表國家來行使。將水資源的所有權收歸國有,這是世界上的一種趨勢。因為水資源對于一個國家的經濟、社會建設和環境保護來說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承認水資源的私人所有會導致水資源分配不合理并引發水事糾紛。而水權則是出水資源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部分權能,它是由國家根據一定原則進行分配的,照顧到社會各個方面的用水利益。但是,水權一旦分離出來,就獨立于水資源所有權。
    
其次,水權獲得的有償性。從現行的法律、法規看,水權的獲得來自于國家的許可。取水許可證制度已經在我國實行多年了,它是國家為了加強水資源管理、促進節約用水和水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而制定的政策。單位和個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許可申請,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即可獲得相應的水權。雖然我國的《水法》中規定了取水許可證制度和有償用水制度,并且從立法目的來看是要將二者結合在一起,但是在《取水許可證制度實施辦法》中只規定了取水許可證的獲得方法,卻沒有相關的收費標準,只在其他的法規中有水資源費的收費規定。這樣的現狀使得水權的有償獲得在實行中出現一定困難,并且收費的名義不清楚,導致水權的有償獲得徒有其名。只有在水權獲得的同時,對水權人加收水權費,才能真正體現出水權的有償獲得。否則,水權獲得成本無法記入交易價格,市場上的價格不能體現出水權的真正價值。
    
最后,水權的可交易性。在明確區分水資源所有權和水權之后,就可以更好地理解水權的可交易性。法律規定水資源所有權國家所有,意味著禁止水資源所有權的流通。當水資源經過初次分配以后已經沒有剩余可供分配的水資源時,新增加的用水者就只能轉向水權市場上通過購買的方式獲得水權。但是,根據《取水許可證制度實施辦法》的規定,取水許可證是不可以轉讓的。這一規定極大的限制了水權交易市場的建立和發展。與前述水權有償性現實中的缺陷結合,目前的水權獲得的方式到了有必要加以改變的時候。澳大利亞的經驗值得借鑒。在澳大利亞,國家通過流域性水資源的規劃,尋求消費性用水和非消費性用水的平衡。并在子流域和地區實行相應的水資源管理計劃,以實現流域性總體計劃。隨著這些規劃和計劃的實施,現有的取水許可證制度將改變為授予用水的一種新辦法,稱之為水分配辦法,將水資源分配與土地分離,并且可在市場上進行交易。水權分配由州政府登記以此保證安全可靠性。[1]

如前述,只有充分認識到水權的特點,才能建立和完善水權交易市場。對于那些沒有可能進一步開發水資源的地方,滿足水需求增長的唯一方法是允許已分配給用水戶的水權在市場上流通。讓那些采取了節水技術的用水戶可以通過此種方式獲利,并使水資源得到再分配,促進水資源的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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