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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水權交易制度

時間:2008-01-02 來源: 作者:


    
二、 水權交易的若干法律問題
    
(一)水權交易的原則
    水權交易有自己的一系列原則,任何交易只能在這個原則體系中進行。如果違反這些原則進行交易,則視其為非法交易。這一系列原則也是保證用水者的合法利益和水資源分配的合理性的前提。
    1.
交易目的合理性原則。水權的本質是用水者對水資源的使用和收益的資格,水權的流轉就是為了滿足更多人對水資源的需求。因此,用于交易的水權最終只能用于合理的目的。也就是說,通過交易所獲得的水權不能再交易,只能用于生產和生活過程。這樣一方面促使水資源向著更加合理的方向配置;另一方面,促進用水者采取節水技術。國家在進行水權初始分配的時候就必須對申請水權的用水者的申請進行核查,以保證在水權初始分配的時候能夠最大的滿足社會各方面的利益,同時,也要避免形成水權壟斷現象的產生。只有用水者通過采取節水措施節約下來的水權才能進入水權交易市場流通,國家對進入水權交易市場的水權有審查的義務。
    2.
生活用水和生態用水優先原則。保證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和環境生態用水優先,關系到社會的正常發展和人類實現可持續發展。在以生活用水和生態用水為交易目的的水權交易中,國家的相關政策要給予一定的傾斜。即在此類水權交易中,政府對交易過程中的各項審查手續要從簡從快。只有發揮國家的宏觀調控措施,才能實現水資源配置的合理化目標。
    3.
交易公示原則。水資源是一種關系到國計民生的重要戰略資源,所以水資源的信息必須對社會進行公開,水權交易亦必須如此。從水權交易的初期開始,就必須將交易的信息公之于眾。交易前,出讓水權方要將出讓的水權信息在媒體上公布;交易后,國家應該定期公布近期水權交易的情況和水權變動的情況。以便社會公眾進行監督。
    
(二)水權交易市場的性質
    《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的建議》指出,十五期間要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和結構調整中的基礎性作用。繼續發展商品市場,重點培育和發展要素市場,促進生產要素合理流動。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要想合理配置水資源,就必須發揮水權交易市場的基礎作用,促進水權合理流通,解決水權初始分配中存在的不公平和不均衡問題。對于沒有水資源繼續開發潛力的地區,只有通過水權交易才能滿足日益增長的新的用水需求。
    
建立水權交易市場,首先要認清水權交易市場的性質。有的學者認為,水權交易市場是一種準市場。其理由是水權交易市場是一種即不同于傳統指令配置也不同于完全市場準市場。政府在水資源分配中扮演著參與者的角色。在水權交易過程中是水權的代表者,是交易主體。[1]從目前的情況看來,政府主導著水權交易的方方面面。比如東陽——義烏水權交易中,參與者是兩地的政府,合同的協商、簽訂無不是在政府的主導下進行的。但是,這是由于當前水權分配不明確,水權制度沒有建立起來而出現的現象。隨著水權確權的進一步深入,水權與水資源所有權進一步分離,國家在水權交易中就不應過多的干涉。要建立起一個具有競爭的水權交易市場,政府的參與最終只會導致水權交易變成行政計劃分配,喪失了水權交易市場建立的初衷。為確保水權交易的順利進行,政府在水權交易中不應過多的參與。政府將水權分配給用水者之后,水權就從政府手中分離出來,成為一項獨立的權利。水權的再分配就應該放到市場中進行,新用水者在沒有水權可分配的條件下,在水權交易市場中購買水權是一種有效的途徑。有剩余水量的用水者也可通過出讓水權獲益。
    
水權交易的協議的達成及價格的商定和交易時間、地點的確定都應由交易雙方協商完成,政府不應出面干涉。出讓水權的人可以采取拍賣、招標和其他認為合適的方式進行。因為水權交易不同于水權的初始分配,它是具有剩余水量的用水者將通過節水技術節約下來的用水量放到市場上去流通,以期獲利。而且,該項獲利可以彌補出讓者因采取節水措施而投入的資金。水權交易市場的建立對社會利益、經濟利益和環境利益的協調起著重要的作用。
    
(三)政府在水權交易中的地位
    長期以來,我國在資源分配方面實行國家計劃,所有的資源配置都必須經過國家之手。所以造成了這樣一種觀念,凡是資源分配都要國家插手,國家在資源配置方面起著主導作用。但是,水權交易市場要求一個相對自由的環境,國家在水權交易中應當從主導地位退下來充當水權交易市場的組織者和監督者,而不是過去人們常常認為的參與者。
    
作為一種重要的生產要素市場,水權交易市場不能是由民眾自發組成的民間市場。國家在組建水權交易市場方面必須發揮重要作用。原因有三:其一,水資源是關系到國計民生的重要資源,有關水資源的各種信息必須得到正確反映,以保證國家在制定規劃時所依據的數據是準確的。如果水權交易市場不是由國家出面組織的,而是用水者之間私下的交易,必然會導致水資源信息得不到正確、及時的反映。作為《水法》中一項重要制度的流域規劃和供求規劃制度的實施就會遇到障礙;其二,水權交易市場由國家出面組織是體現國家宏觀調控的方式。雖然應當鼓勵水權的自由地流通,但是對于水權的黑市交易必須嚴厲打擊。因為水資源的稀缺性使水資源在初次分配中不一定滿足各方面的需求。水權交易的目的是使水資源的通過這種再分配方式得到更合理的配置,而水權的黑市交易會使水權交易價格被過度提高并可能出現壟斷的現象。只有在國家組織的水權交易市場上,國家才能在水權交易出現違規現象時及時出面干預;其三,只有在國家出面組織水權交易市場,才能充分發揮國家對水權交易的監督作用。由于水權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使其不同與別的商品,水權交易必須在國家的監督下進行。其具體表現在:一方面,水權出讓方在交易前必須在水權交易市場的組織部門進行登記并發布公告。該組織部門應當是水行政部門的派出機構,具有能夠審查交易目的之合理性的能力和資格。另一方面,水權交易完成后,交易雙方必須到水權登記機構進行水權變更登記并在當初授予水權的證明材料上注明變更情況。這樣國家能夠及時對水權交易的情況進行了解,發現違規交易現象并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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