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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權初探

時間:2008-01-02 來源: 作者:

我國的水權法律制度研究開始于上一世紀末期。近幾年來,隨著人口的持續增長和經濟高速發展,社會對水資源的需求與日俱增,我國水資源的供需形勢日趨緊張。為了緩解局部地區水資源短缺的狀況,200011月,浙江省金華地區的東陽市和義烏市簽訂了被稱為我國首例水權交易的有償轉讓用水權的協議。這一協議引起了中國法學界對水權、水權交易、水交易等問題的進一步廣泛探討。水權是所有討論的起點,厘清這一概念的內涵,對于進一步開展理論研究并構建我國的水權交易法律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一、水權制度何以建立

水權交易之所以發生,有其深刻的經濟、社會原因。水權概念的內涵、水權的客體、水權的內容等問題的明晰界定,皆應受制于這一水權制度產生的理論根源。

(一)水資源的稀缺性——建立水權制度的前提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說,水權其實是一種產權 。產權指的是由物的存在及關于它們的使用所引起的人們之間的相互認可的行為關系。可見,產權的首要功能即在于定紛止爭。在經濟學家的視野里,產權往往和稀缺性緊密相連。如康芒斯就認為:所有權 的基礎是稀少性。若是一種東西會非常豐裕,人人可以取得,不必請求任何人或政府同意,它就不會成為任何人的財產。若是供給有限,它就會成為私有或公有的財產……” 也就是說,只有稀缺性的資源才需要界定產權,以實現排他性的占有。由于稀缺性,當某種資源上不存在產權(或產權處于虛位)時,該資源將成為公共物品,這將導致該資源的過分消耗,使之迅速枯竭,嚴重的甚至會使個人或社會的持續存在都受到威脅(水資源即是如此)。所以,應當建立排他性的產權制度,以(1定紛止爭;(2)為資源的利用提供激勵,從而提高其利用率 ;(3)使通過市場機制配置該資源成為可能。

我國水資源總量龐大,居世界第6位,但是由于我國人口眾多,人均水資源擁有量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4。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用水量迅速增加,導致個別地區水資源緊張狀況加劇,有的城市甚至被迫限時限量供水。而且,我國的水資源地區分布極不均衡,南多北少、東多西少,與人口、耕地和礦產等資源分布很不匹配。水資源的這種稀缺狀況,使得建立水權制度成為必要。

(二)定以促”——建立水權制度的首要目的

有必要建立水權制度,是不是就意味著水權法律制度就一定會出現呢?

答案是否定的。

建國以來的幾十年,我國的水資源狀況其實也并不樂觀。那么為什么以前沒有出現今天的水權交易法律制度呢?這是由于過去我們過分迷信于政府的理性,常常采用簡單的行政計劃手段來解決復雜的水資源分配問題(當然,現在大多數情況下也是如此)。這種行政指令性計劃的方法固然不失為一種在不同主體之間分配有限水資源的選擇,但卻是以高昂的政府成本為代價,并且也難以保證分配結果的公平。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場在我國經濟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來越重要。這一方面促進了我國的法制建設,另一方面也為我們解決許多過去的老問題提供了新思路。今天,當我們重新面對水資源分配這一問題時,學者們不約而同地想到了水權并將之與交易聯系在一起。筆者認為這應該不是簡單的巧合,而是反映了學者們的一個共同的愿望——即希望借助市場這一看不見的手在不同主體間靈活地分配有限的水資源,以最大程度地提高其利用效率。
從法學的角度來看,水權是由國家創設并保護的一項法律權利。我國民法學者崔建遠教授認為水權在性質上應屬于物權,并稱之為準物權。物權的產生與發展歷史表明,物權與交易有著密切的關系。交易過程實際上是不同主體為了各自的利益而博弈的過程,博弈的結果則是訂立一紙契約?梢,交易過程就是以設定債權債務關系為目的的談判過程。雖然在時間上,物權的出現早于債權,但是交易(債權的設定過程)在促進物權發展方面,卻始終發展著重要的作用 。馬克思主義認為,私有制是從積累的必然性中發展起來的,積累意味著剩余產品的出現和增多,這引發了兩個方面的問題:(1)剩余產品的歸屬問題。因為歸屬不明確,人們就不能得到自己能從該剩余中獲得利益的保證,也就不會產生增加生產、促進剩余增多的激勵。而剩余產品的歸屬問題,其實就是權利的歸屬問題,即物權。
2)交換(交易的最初表現形態) 。分工和私有制是兩個同義語,講的是同一件事情,分工的出現,意味著勞動工具、勞動產品的不同,于是不同主體之間的交換也就在所難免了。交換客觀上要求財產的歸屬明確,因為歸屬不明確財產的交換就無法進行。同時,交換也進一步強化了物權,促進了物權意識的覺醒。因為對于一個沒有物權意識的主體,別人不需要和他進行所謂的交換,只要從他那里隨便拿自己需要的東西就可以了。

在功能層面,在人類進入近代自由資本主義時期以后,……債權的地位和作用也才凸顯出來,也就是說自近世以后,債權開始在財產權體系中占據優越地位。這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近世市場經濟的建立和運行,徹底改變了此前奴隸制經濟、封建制經濟下以物權為中心的靜態生活。它客觀上要求加速物質、資本的流動和周轉,從而改變了物權與債權在社會生活中的、格局:以前是物權為、債權之,而市場經濟則將這種格局顛倒了過來:

社會正像一個有機體,物權就像該有機體的骨骼或其他永久的組織,債權則像該有機體的血液或其他臨時的組織,時時在靜止與運動中交替補充。物權為交易的前提、交易的對象、交易的歸宿。惟有存在該前提、對象,債權所要求的財產轉移才能進行。同時,也只有債權所要求的財產轉移得以暢通無阻,社會的骨骼、財產的積累,才能壯大。……這是一個物權價值化的時代、物權由所有到利用的時代。在這個時代,債權(指合同債權)是大多數社會財產的表現形式,或者說大多數社會財產都表現為合同債權。債權在財產權體系中居于優越地位。

如果我們將物權看作一種的,則債權(主要指合同債權,也就是交易)就意味著這種在不同主體之間的動。近世以來,物權除了具有傳統的定紛止爭功能,其促進債權的功能——即促進通過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價值日益突出。水權的討論的緣起與上述分析驚人地相似——學者們都認為水權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即是為了促進水權交易。也就是說,建立水權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激發、促進水權這種在不同主體之間的動,即定以促。這一理念不僅應成為我們分析研究水權的概念、客體及其內容的一個重要理論起點,而且也應成為檢驗各種水權學說是否可取的重要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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