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國目前的水資源配置方式
我國的水資源的配置方式可分為宏觀和微觀兩個層面來分析。
宏觀層面采用行政指令的方式來調節不同區域之間的中長期供求。《水法》第44條規定:“全國的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水中長期供求規劃,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45條規定:“……依據流域規劃和水中長期供求規劃,以流域為單位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水量分配方案……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必須執行”?梢,對于跨區域、流域的水資源配置,我國是采用行政方式進行的。
微觀層面的水資源配置,采用“取水許可”的方式,并有限制地允許水權交易!端ā返48條規定:“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2004年頒布的《黃河水權轉換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第3條第2款規定:“黃河水權轉換應當在本。ㄗ灾螀^、直轄市)范圍內進行”?梢娢覈壳霸试S黃河取水權進行交易,并且《黃河水權轉換管理實施辦法》詳細地規定了水權交易的程序。雖然法律沒有明確禁止其他水權的交易,但由于水權交易過程非常復雜,涉及多方法律主體,在沒有法律規定的具體操作規則之前,實踐中水權交易發生的可能性不大。
四、結語
近幾年來,水權研究在我國越來越受到重視。關于水權的概念,為了學術討論和交流以及服務于實踐,有必要形成相對統一的認識。水權制度建立的首要目的,是為了定“源”以促“流”,即通過明晰地界定水權以求最終建立水權交易市場,從而利用“看不見的手”以低成本的方式高效地配置稀缺的水資源。本文作者認為:水權其實就是取水權,即從國家水資源中分離、提取一定量之水并享有其所有權的權利。將水權視為包羅萬象的“權利束”的觀點,在理論上會造成不必要的混亂,并使水權理論距離我們的建立水權制度的初衷越來越遠。
總的說來,目前我國基本上仍然采用傳統的行政手段配置水資源。但對于水權的外在表現形式——“取水許可證”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從而為水權交易的制度化奠定了基礎。目前在局部區域已經展開了“水權”交易,可以預見,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逐步健全,水權和水權交易將成為我國配置水資源、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的主要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