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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水資源發展面臨的問題與解決辦法
時間:2008-01-02 來源: 作者:
完整的水權制度,還需要明確水資源的占有權、使用權和支配權。其中,關于水權是否應包括使用權和支配權的問題,現在已經少有爭議。問題是,能否允許水權的
“
占有
”
或水權的閑置呢
?
筆者認為,在水權的初始配置完成之后,為了真正激活二級市場的水權流轉,
“
不用則喪失水權原則
”
應該被廢除。如果水權不使用的時候就由政府收回,實際上是對市場機制缺乏信任的表現。事實上,這種不信任是沒有必要的。因為水資源只是被固定在
“
占有
”
這一層面,有違人們爭取水權的初衷,通過支付獲得所需資源才是其真正的目的;另一方面,在水緊張、水短缺的背景下,市場機制本身不會允許有閑置的水權,不論是水權流轉市場的哪一方,人們都強烈希望從水權的
“
占有
”
中得到收益,水權制度的實質就是要讓市場配置水資源,市場總會有解決自身問題的辦法。在美國,
“
不用則喪失水權原則
”
曾用來禁止水權閑置,現在已經擯棄不用了。國內學者在希望水權人憑借財產權進入市場的時候,也堅持水權的
“
占有
”
是必須的。水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居多,體現出法律維護水資源國家所有權,強化國家對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強化官府權利,忽視保護民事權利。受到我國歷史傳統的影響,新《水法》中對政府管理機制的改革仍顯欠缺,政府在對水資源進行經營時,應該更好地引入市場機制。依據國家對水資源的所有權。長期做出了水權主體單一化的安排,在這樣的安排下,我國一直難以形成水市場。現代水法應注重保護多種水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進入水市場,這是水權交易的前提條件。只有這樣,才能有效推進水市場的建立和完善,讓市場自身來調節水資源的流向,優化水資源的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