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經常遇到這種案例,有的農民不了解企業排放污水的危害,而將污水引入農田灌溉或水產養殖,結果造成污染損害,由此引起環境糾紛。這類污染損害的責任應當由誰承擔呢?
首先,企業應當對本單位的污染進行治理,以實現達標排放。如果污水沒有實現達標排放就排入環境或發生事故,造成的環境污染損害,應當按照“誰污染,誰負責”的原則,由企業承擔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如果企業在試生產期間,污水暫時不能達標排放或不能穩定達標排放,應當采取措施嚴加管理,防止造成污染,并應當在污水的排污口及流經地域設置醒目標志,以提醒人們污水不能用于灌溉、養殖等。
如果采取了上述措施,群眾仍不聽勸阻,擅自使用污水,結果造成污染危害,則視為受害者自身的責任,將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中“水污染損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責任所引起的,排污單位不承擔責任”的規定,企業可不承擔污染所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其損失由不聽勸阻、擅自使用企業污染物的群眾自己承擔。
還有一種情況是企業生產工藝水平較高,采用了先進治污設備,實現了達標排放,但排放污水由于長期積累造成了污染危害。雖然造成這種污染損害企業無過失或者是說企業并無過錯,但在客觀上對他人造成了污染損失,按照“無過失責任”的原則,企業也應當承擔責任。
因此,當發生這類污染損害糾紛時,應當認真調查分析,分清責任區別對待。如果企業認為不是自己的責任,當事企業應當向當地環保部門提交無責任證據,以證明當前發生的污染事故中自己無責任。如果企業無法提供確鑿的證據以證明其無環境污染責任,企業就應承擔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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