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近日在其網站對《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公開征求意見。明確了城市供水價格成本的組成內容,規定企業的人均工資最高不得超過當地社會平均職工工資的1.2倍,同時,業務招待費、辦公費、會議費、差旅費計入成本。
不少評論者對有關部門此舉充滿期待,認為水價成本如此清晰地界定后,壟斷企業再也不能“挾成本漫天要價”和“想漲就漲”了,不能隨意把各種不相干的成本都轉嫁給消費者了,一切得嚴格遵守成本監審--筆者以為,這種成本監審下的“成本可監控感”只不過是公眾的一種制度幻覺。
試問一下,假如你不是一個水務方面的價格專家,你能看得懂一家供水企業按這個規定報出的成本清單嗎?當他們把過度超前建設而增加的成本計入制水成本時,你看得出來嗎?當他們把超支的業務招待費“揉”進輸配成本或期間費用時,你看得出來嗎?當他們通過虛報企業職工人數來增加制水成本時,你又如何辨識?其實,不少地區早就對壟斷行業漲價有過類似的“成本監審”約束,可這些行業哪一次不是想漲價就漲,哪一次受到過“成本監審”的約束?雖然漲價聽證會上企業都公開了成本,但公眾面對這些復雜的成本時都成了“睜眼瞎”,只能聽憑壟斷者的忽悠,公眾又沒有“看不懂的項目就否決它”的權利。
這種成本監審制度還預設了一個監管者,那就是價格主管部門。成本監審制度的邏輯是,價格主管部門會對壟斷行業的漲價進行有力的監管,在調查、測算、審核經營者成本基礎上核定定價成本,從而給動輒漲價的企業戴上緊箍咒--但實際上,這種制度預期中的監管者權力常被壟斷企業俘獲了。美國經濟學家施蒂格勒曾對電力行業做過一個經典研究,他發現凡是實施電力監管的美國各州,電價比沒有監管的各州還高。他據此提出“監管俘獲”理論象,即壟斷廠商把監管當局和政府俘獲了,監管當局成了維護壟斷廠商利益的工具。
當下的監管體制下,價格監管部門更容易被壟斷商俘獲。因為我國的政府監管基本是在行政系統內部建立和運行,監管者與壟斷者的利益糾纏于政企不分的體制中,監管很難做到獨立和公正--監管俘獲之下,你很難指望價格主管部門會站在公正的立場中狙擊壟斷者的漲價沖動。實際上也是如此,壟斷行業的漲價一波接一波了,你何時見到過監管者通過成本監審阻擋過哪個行業的漲價?
水價成本監審,關鍵不在監審什么而在由誰監審,程序正義應先于實質正義。再清晰的成本界定,如果缺乏一種獨立、公正、有能力的監管,一切都只是制度幻覺。發達市場國家這方面的經驗是,將成本審核方面的工作委托給獨立的民間研究機構進行,這樣才能保證監審的獨立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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