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是中國環境污染事件頻發的一年,也是環境司法蹣跚起步的一年。
“環境司法在最近幾年來,特別是去年,作用表現得特別明顯,不僅包括民事案件,也包括刑事案件。一個特別突出的表現就是,環境司法對環境犯罪者的制裁力度加大!敝袊ù髮W環境法學教授王燦發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
2008年9月,因陽宗海水體砷污染事件被問責的相關人員達26人,其中廳級干部2人,處級干部9人,其他干部15人;
2009年年初,江蘇鹽城“2·20”重大水污染案的兩名被告人被法院以投放危險物質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和6年;
2009年7月23日,山東省臨沂億鑫化工有限公司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兩個月后,法院以犯有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及非法經營罪判處公司負責人有期徒刑15年。
“上述判決可以算近年來中國環境司法的一大亮點,不僅制裁了企業的排污者還制裁了監管的人員。如果按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判,最多只能判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按投放危險物質罪,刑期就可能高達10年以上。”王燦發認為,這樣一來,一些排污的企業或是監管部門就得掂量掂量了。
王燦發同時指出,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和投放危險物質罪各自有不同的犯罪行為構成,不能為了重刑,就將一個人從這個罪定位到另一個罪。
對于近年來成立的環保法庭,他表示:“環保法庭的設立對于用司法手段保護環境能起到重要作用,在其他地方應更多地設立環境法庭!
據了解,2009年,為應對頻繁發生的環境污染事件,無錫、昆明等地相繼成立了環保法庭。而環保法庭的設立,最直接的一個效果,就是很快出現了環境公益訴訟。
2009年7月,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受理案件通知書,正式對中華環保聯合會訴江蘇江陰港集裝箱有限公司環境污染侵權糾紛案立案審理。這標志著我國首例由環保社團作為原告的環境公益訴訟全面啟動。
“過去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是很難的一件事情。在首例環境公益訴訟中,訴訟主體是沒有受到當地環境直接損害的中華環保聯合會,這樣的情況下法院仍能夠受理,這是司法對于環境公益訴訟的突破!蓖鯛N發說。
最后,這起首例環境公益訴訟以調解告終!叭绻軌虼虻降拙透昧!蓖鯛N發說。
2009年發生的幾起震驚全國的環境污染事件不僅催生了法院設立“環保審判庭”,有關部門還探索建立了環保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相銜接的新機制,在公安機關設立專門的“環保警察”,檢察院設立“環保檢查處”。
“環保公安局的出現對于打擊環境犯罪非常有利!蓖鯛N發說,“事實上,檢察機關一直在對提請環境公益訴訟進行探索。檢察機關介入是一種好現象,但檢察機關提請的能不能真正稱之為環境公益訴訟,還是有爭議的!
然而,在相關制度不斷完善的同時,面對陜西鳳翔615個因血鉛超標而迷惑的童顏,湖南瀏陽509雙因尿鎘超標而慌張的眼神,我們又不得不反思———為什么一些環境污染事件長期得不到處理,直至釀成群體性事件?
“這暴露了當前環境司法上存在的不足!蓖鯛N發直言不諱地指出,正是因為受害者在司法程序上沒有找到出口,得不到救濟,最終釀成了群體性事件。
“那些污染嚴重、受害人眾多的工廠在當地肯定不是剛剛被發現的。因此,在未來,司法應該發揮更大的作用!蓖鯛N發說。
據了解,在中國政法大學污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所起訴的案件中,能夠勝訴的僅占三分之一左右。
王燦發告訴記者,近期頒布的侵權責任法規定了“消除危險”的責任,這項規定有可能成為解決環境污染事件的突破口。
“‘消除危險’的責任是指,在危險還沒有現實發生時,當事人擔心會出現危險,而要求可能造成侵權的人消除危險!蓖鯛N發說,在環保領域經常會發生這樣的事,廈門PX事件就是一個極好的例子。目前在廣東番禺發生的市民要求不予建設垃圾焚燒廠的事件屬于同樣性質的例子。
“侵權責任法對維護權益提供了新的途徑,這也對今后的環境司法提出了新的路徑和要求!蓖鯛N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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