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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保險”遭遇發展瓶頸 背離傳統“可保性”原理

時間:2008-12-17 來源:半月談 作者:王穎 聶瑩 何宏飛

最近幾年,我國環境污染事件頻發,從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到江蘇太湖藍藻污染事件,都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影響。據中國綠色國民經濟核算研究報告估算,我國2007年因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失,相當于當年國內生產總值的6%。

污染造成環境糾紛頻發。目前,我國這類問題的主要解決途徑是民事訴訟和行政調解。這種方式,使得企業和污染受害者雙方都需要付出大量時間和精力,而由于種種原因,污染受害者的利益還經常難以得到保障。為此,2008年2月18日,國家環?偩趾椭袊1O會聯合發布《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指導意見》,正式確立了我國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路線圖。然而,在實踐過程中,環境責任保險制度這種新事物卻遭遇了發展瓶頸。

背離保險業傳統的“可保性”原理

環境責任保險又被稱為“綠色保險”, 屬于責任保險范疇,于20世紀60年代首先在美英等發達國家實行。環境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或空氣,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作為保險對象的保險。當然,這種玷污和污染是有嚴格限制的。保險公司只對突然的、意外的污染事故承擔保險責任,而將故意的、惡意的污染視為除外責任。

現實中,我國環境保險制度起步較晚,環境保險主要是各種商業保險的附加條款,如地震保險、油污處理保險、遠洋污染保險等。而環境責任保險在我國僅有的少量嘗試不太成功,這一方面是我國環境法律制度還不夠完善,另一方面則是環境責任保險本身同傳統“可保性”要求的矛盾無法解決。

按照保險行業傳統“可保性”原理的要求,保險對象有一個理想模型,即風險行為之間彼此獨立、損失明確、在一定的合理運營期內損失是可預期和可控制的。這類標的是保險人最愿意承保的,也是保險領域中發展最快的。但現實中,環境侵權的一些特點,卻在相當程度上背離了傳統意義上的“可保性”原理。

首先是環境侵權行為的危害結果難以界定。隨著社會和經濟的發展,對環境侵權行為范圍的認定變得日益復雜。這主要是由于環境侵權是一個龐大的系統,污染的后果會涉及方方面面,增加了責任風險的不可預期性。其次是環境侵權行為的長期責任風險。一個典型的例子就是困擾美國責任保險多年的石棉案。石棉因其危害面廣、給人身造成的疾病潛伏期長、法庭判決的賠付金額高而聞名于世。它不僅使石棉產品的制造商和銷售商紛紛破產,還讓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受到重創。第三是環境侵權行為的賠償金額巨大。污染企業的環境侵權會對人的生命健康造成損害,而且這種損害通常都是不可逆的,這就必然導致巨額賠款。同時,在環境風險控制及評估體系都不甚健全的情況下,這種危害程度以及危害范圍都是很難事先界定的。如印度的博帕爾化工廠泄露、切爾諾貝利核電站爆炸,都是造成死傷人數眾多、賠償金額巨大的人類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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