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國家環?偩謱S河、長江等四大流域的污染調查得出了驚人結論:四大流域的整體污染現狀已成為常態;同時,重點監控的9個大湖泊中整體水質為V類和劣V類水質的就達7個。V類水已不能和人體接觸,劣V類水更是喪失基本生態功能,甚至不能用作農業用水。如何合理利用保護水資源,促進經濟協調穩定發展,成為構建資源節約型社會的一個急需解決的重要課題。
一、流域性水資源管理困境
流域污染的常態性已經基本確定,水污染正伴隨工業化的高速推進從支流向干流、從城市向農村不斷蔓延發展。那么,為什么污染狀況沒有隨著近年來持續的治理行動而有所好轉呢?
(一) 水資源的公共產品特性
水資源是公共資源,其產權常具有模糊性。流域內的每個團體或個人都難以具備界定明確的權力去維持流域環境不受污染和可持續利用。巴澤爾指出,當產權無法充分界定時,部分有價值的產權總是存在于公共領域,對公共領域中存在的可被攫取的資產價值將導致人們的尋租行為。當生產和消費行為帶來水資源污染時,其污染成本由全社會共同承擔,而產生的收益由排放者獨自占有;而且水資源污染給排放者自身所帶來的損失遠遠小于污染治理成本,從個人理性的角度出發,排放者沒有治理污染的動機,從而必然導致對水資源的過度污染和使用,治理產品的提供不足,這就是但丁所言的公共領地的悲劇。
(二) 市場失靈下的政府解決思路
解決水資源過度使用和污染的一個方法是根據科斯定理,將外部性內在化,即明晰資源產權,由排污者和受害者雙方討價還價解決污染問題。然而,公共資源產權的界定首先是非常困難的。即使能夠界定,成本也是高昂的。當產權界定清楚后,確定污染賠償的討價還價過程本身也將增大交易成本,當涉及人數眾多時,“搭便車”現象將發生,從而導致市場機制的失靈。即使采用民主投票方式確定污染的價格,根據阿羅不可能定理,也難以產生滿意的投票結果。因此,單純通過市場機制來解決水資源污染問題必然導致市場失靈。當市場失靈時,避免公地悲劇就需要依賴于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通過政府的管制來保護水資源。政府常采取的策略是排污收費、直接管制、排污消減補貼,這些措施的強制執行將有效減少市場討價還價的交易費用和效率低下狀況,從而提高水資源保護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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