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政府管制下的市場交易機制
一體化的水資源管理機制使具有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控制權的權威管理部門通過計劃、命令、協調等方式實現對資源的統一配置。但通過指令性計劃來配置資源的計劃經濟形式,由于決策者的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對稱,常常導致資源配置的低效率。在此情況下,引入市場機制,通過政府管制和市場機制的雙重結合可提高水資源的配置效率。即,政府首先制訂相關政策、法規,然后水資源使用者再根據自身利益在可供交易的市場中進行使用量、排污量的抉擇。這些市場化交易機制包括:市場化的水價體系、排污權交易和流域水資源補償制度等方式。
(1)市場化的水價體系。目前的福利型水價體系無法激發使用者和排污者內在的節約和創新思想,冶污企業由于長期虧損也沒有冶污的積極性。國外經驗表明,利用市場定價原則,發揮價格杠桿作用,能夠達到合理使用水資源的目的。因此,我國需要建立和完善市場化的水價體系,通過市場定價機制,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按照水資源的用途、地區等因素制訂靈活多樣的交易價格,通過買賣雙方的自主談判實現市場化水價體系的正常運行。
(2)排污權交易。排污權交易是指政府根據流域的承載能力規定污染物排放總量,企業按照市場價格向政府購買排污權,包括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排放地點和方式、有效時間等,這是排污權交易的一級市場(政府一排污者);如果企業減少排污,購買的排污權得到節省,可在市場上售出排污權而獲利,這就是排污權交易的二級市場(排污者一排污者)。這種市場化運作機制可以調動企業治污積極性,使其可以選擇更有利于自身發展的方式主動減排。
(3)流域水資源補償機制。在流域中,上下游地理位置的不同使上游擁有使用權的優勢地位。如果上游用水過多或者排污過多就意味著下游水資源生態環境的惡化。為了使下游的水資源滿足自身經濟發展和人們生活用水的需要,下游需要提供一種補償機制彌補上游節約用水、減少排污的機會成本,從而激勵上游保護水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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