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村民沒有提起訴訟,但一句“告到環保法庭”,卻讓貴陽市環保法庭庭長蔡明激動不已。蔡明介紹,掛牌10個月,環保法庭已受理各類環保案件近90件,對環境違法行為形成極大的威懾。
然而,在環保法庭日常工作中,蔡明和同事們也有不少困惑。
成效逐步彰顯
。玻埃埃纺辏保苍拢玻溉,由清鎮市檢察院向清鎮市法院提起公訴,環保法庭審理了朗學友盜伐環城林帶林木一案,并當庭判決,判朗學友有期徒刑兩年,處罰金1000元,并賠償被害單位經濟損失6300余元,同時在案發地補種樹苗145株。
去年12月27日,貴陽市環境保護法庭審理成立以來第一個跨區域環境違法案件,依法判決貴州天峰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在3個月內排除磷石膏礦渣對環境的侵害。案件宣判后,環保法庭5次召開協調會,立足天峰公司企業實際,督促執行判決。環保法庭還為企業爭取到上百萬環保幫扶資金。
遭遇諸多困難
目前,環保法庭受理的近90件案件中,85%是森林違法,涉及水環境污染案件只占5%,與當初環保法庭為“水”而成立的初衷,以及貴陽市水污染的現狀,極不相稱。
“不告不理,依據法律,法庭不能主動去找案件!辈堂髡f,環保法庭之所以有案可審,主要案源來自森林違法案件。要增加案源,需要環保法庭、環保行政管理部門、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密切配合,協同作戰。
可是,行政部門也有一肚子苦水。貴陽市“兩湖一庫”管理局帥江副局長直言,對轄區以外的污染企業,可以去環保法庭告,但轄區內的,將不輕易采用訴訟途徑去解決,除非各種行政手段都窮盡。因為采用訴訟途徑,就表明職能監管部門不作為。
環保案件量刑難,也困擾著環保法庭。蔡明介紹,據調查,1997年我國新刑法規定了環境污染罪,但至今全國環境污染刑事案件也只有幾十起,而且,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法律制度側重于污染防治,很少涉及自然資源保護,有關土壤污染、環境損害賠償等方面還基本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況。
要起到真正震懾違法犯罪的作用,關鍵要看案件的執行力,但是環保案件中,經常面臨執行難,尤其是企業排污侵權損害類的案件。貴陽市人民法院院長趙軍解釋,企業排污侵權案件牽涉面廣,涉及當事人本身及其職工、當地政府、上級管理部門等,若處理稍有不慎,就會引發群體性矛盾。執行判決要考慮環保與經濟發展、受污染人群生存與排污企業有效治理、近期有效防治與遠期治理規劃等關系,因此,此類案件執行絕非法院一家之力能夠完成。
期待大展拳腳
如何解決面臨的困難?有關人士表示,首先要加快立法步伐,構建銜接緊密、相對完善的地方環境法律體系,為環保執法、司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目前,《貴州省環境保護條例》和《貴州省紅楓湖百花湖水資源環境保護條例》都是以條例的形式制定發布的,這些規章法律效力低,在審判中不能直接引用。專家建議,應考慮制定地方性法規,法規內容要注重在處理糾紛時的有效性和可適用性。
對于跨區域的污染如何立案、如何判決?趙軍認為,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實行環保案件專屬管轄,按流域、跨區域審理水污染案件。還可以考慮對全省水資源保護案件交由省會城市所轄的一家基層法院統一進行一審,不受流域、地域(省區之內)的局限,實行專屬管轄,所屬中院、省院設立相應的環境保護審判庭,便于集中管轄。同時,擴大環保案件受理范圍,要由單一的水污染案件審理,推廣到大氣、森林、礦產開采、土地開發等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的案件審理!
環保訴訟中,特別是民事訴訟周期往往較長,有的需要兩三年,若過多強調中立裁判,污染會持續甚至擴大,而且不可逆轉。蔡明提出,環保案件審判應該打破中立性,可以適當增加一點職權主義的色彩。在訴訟起始時就由法院依職權對排污企業進行干預,向相關部門發出法律意見書,建議停止對嚴重污染企業供電、停止貸款、降低信用等級等,甚至可以采取先行停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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