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街道和其它修配體企業治理污染的資金,應從企業公積金、合作事業基金或更新改資金中安排。
第二十八條
、繳納熱電廠污費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依照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定部門申請使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用于治理污染。
第二十九要企業為防治污染,開展綜合利用項目所產產品實現的利潤,投產后五年內,由稅務部門批準,免繳建筑稅。
第三十條
、城市維護費,可結合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用于綜合性環境污染防治工程。
第三十一條
、治理污染示范工程資金納入當地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環境保護部門所需科技三項費用,從財政預算科技三項費用中解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 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它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污染環境的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處以罰款:
(一)、違反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規定
(二)、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現場檢查或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三)、不按規定貨倒固體或液體廢棄物,采用漫流、稀釋、滲坑(井)等方式熱電廠放有毒有害有害廢水的;
(四)、向水體排放、傾倒或向下直接埋入可溶性劇毒廢渣的;
(六)、違反有毒化學物品中、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或有害廢棄物管理規定的;
(七)、不按規定繳納排污費、超標排污費的;
(八)、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的;
(九)、接受未經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設計任務的。
第三十三條
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沒有達到國家規定標準要求的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使用的,由原批準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和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可并處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 例規定批準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或引進技術、設備的,由主管機關對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閑置或拆除防治污染設施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可并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我可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危害后果和皮罰款,或由原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準。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
便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件,導致公私財產損失或損害人體健康的,應負責治理,賠償損失,并由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根據危害后果處以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構成犯罪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弄融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條 便規定的罰款,其數額和幅度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本條 例,造成礦產、森林、草原、水、土地、野生動植物等資源破壞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韋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經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進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塌訴。逾期不申衣犁議、也不向人發法院起訴、又不恬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教練員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殃忽職守、濫用職經、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弄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