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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保險—種污染者支付的生態經濟調節手段

時間:2007-08-20 來源: 作者:


    
二十世紀60-70年代,當全球生態問題急劇惡化時。屬于市場經濟的發達國家,通過建立中央行政環保管理體系應對全球生態問題急劇惡化。強調制訂新的對環境保護的法律、國家標準化和監控、直至生態審批。 “污染者支付”原則成為被采納的環保法的最重要的原則,使國家在自然保護活動中無需或少量支付補貼。但在這一時期,對自然保護采取的經濟調節和激勵機制較少被運用。

    
從二十世紀80年代起,各發達國家試圖廣泛地利用經濟調節機制來激勵市場經濟中的自然保護活動。目前,世界在這一領域中有超過80多種各種各樣的經濟工具。由此,在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形成了國家行政和市場機制獨特的共生現象:尋找最佳的生態經濟調節器。

    
生態保險:正是在這種狀況下繼“綠色稅收”調節手段后產生的又一“污染者支付”的生態經濟調節手段。

    
在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時,如果說國有企業還計劃實施一些自然保護措施,那么私有企業充其量只能說是遵守了自然保護領域的法律法規,并在執行這些法律法規時往往會再打打折扣,生態要求被忽視。

    
因此,為生態安全因素考慮,需要把存在于產權所有人之間的生態風險分散。這需要我們在生態經營框架之中尋找一種新的激勵和投資方式來實施自然保護措施。

    
生態保險是針對生態風險分散機制建立的經濟措施。生態保險與其它的保險形式有所不同。例如,生態保險與醫療保險表面上看覆蓋是同一人群,即民法中所說的“第三方”。但是,在生態保險與醫療保險中,確定“給居民健康造成的損害”的原則完全不同。在生態保險中需要以最大的可能性準確地確定出肇事方和受害方,并據此制定出費率和賠付政策。醫療保險的出發點與此不同:企業在支付員工工資的同時為員工上繳一定的醫療保險費,以免由于員工生病給企業造成損失;這里不管企業是不是員工健康的損害方。

    
基于以上原因,俄國學者Моткин Г.А. 對生態保險做以下定義:生態保險是針對具有超高生態危險性的企業和投保人的財產利益開展的一種責任保險,生態保險中的責任是由自然環境污染事故引發的,開展生態保險是為了對環境污染造成的部分損失進行賠付、并開辟一條新的對環境污染預防與恢復措施進行資金積累的渠道。

    
生態保險的主要任務是:在保護參保雙方的利益的同時,對由環境污染給受害方造成損失進行賠付,并對保障生態安全的措施進行補充撥款。

    
《生態保險》在國外經常被理解為“具有潛在危險項目的所有者的公民權利責任保險……必須要對在工藝事故或災害中受害的第三方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對污染造成的損失相關的財產責任保險起初是針對保障“不可預見事故”的處理。這種“不可預見事故”在時間和空間上被定性為“對環境持續的或反復發生的影響作用的事件”;其影響作用往往造成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對承保人而言屬于意外的、不希望發生的。

    
首先,環境事故污染保險面向的是這樣的風險:其發生不能夠總是被識別,進而被評估和以數量的方式被表達出來。 “風險”的第一種解釋是“不利事件出現的概率”;第二種解釋是“不利事件造成的最大損失”?梢哉f,“風險”這一詞的內涵包括以上了兩個方面,即“風險”是一個二維變量,它既包括不希望發生的隨機事件出現的概率,又包括由此而產生的損失。在生態環境污染方面,這一變量的值至少由以下五個特別重要的因子決定:有害物質的排放量、有害物質的類型、暴露時間的長短和季節、化學或物理元素的生態危險程度。

    
可能會永遠也找不到一個綜合指標來確切地反映環境污染隨機事件帶來的經濟損失的實際水平。但需要建立一套適合使用的、對環境事故污染帶來的損失進行評估的方法(這里是針對生態保險中的投保人和承保人而言的),既生態保險審計。

    
事故污染的特征在于:其后果與所謂的“人類對自然界經常施加壓力”的不利影響之間不可比,同時,有害物質連續不斷地向自然界的超常排放可以根據其不利后果被鑒定為“事故污染”。

    
生態保險審計需要回答以下兩個十分重要的問題——第一、在被列入生態保險體系的具體項目中,生態事故的概率如何?第二、生態事故帶來的損失的數額有多大?

    
解決生態保險審計問題可以從以下幾點入手:

    1
、根據生產中使用最多的危險化學物質的名單,可以確定工業生產項目的危險性;

    2
、根據數倍超出環境影響最高標準這一點,可以確定工業生產項目的危險性;

    3
、從污染風險與其對應的損失的計算值出發,可以確定工業生產項目的危險性。

    
進入環境的有害物質所具有的“造成損失”這一特征對于自然環境污染風險保險方法提出了特殊的要求。

    
自然生態環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意味著:生態保險中所提的損失是以以下兩個條件為前提的:第一、由某一有害物質源流入自然環境是由一定的事故引發的;第二、對受害方造成一定的不利影響。

    
在環境污染事故責任保險中,必須對肇事方和受害方進行人性化處理,在環境污染引發的財產保險當中,不標明單一污染源的貢獻率。

    
從這一原則出發可以推導出:對損失進行資金上的補償不僅僅是由不同的肇事方來保障,而且承保人也將有針對性地使用以前收繳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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