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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保險—種污染者支付的生態經濟調節手段

時間:2007-08-20 來源: 作者:

    以環境事故污染責任保險的形式實施的生態保險將以保障生態安全、在以承保人和投保人雙方受益為前提的條件下,對受害第三方的損失進行賠償為己任。這里保費的費率會根據事故污染風險的大小以及污染給受害方帶來的損失的大小來計算,收上來的保費的一部分將被用于自然生態環境保護預防措施的實施。

    
以財產保險形式實施的生態保險,只有在承保人對投保人進行保險賠付時不造成對投保人的生態不負責任行為做物質鼓勵,才可以成為生態安全保障體系的組成部分。因此,在生態環境污染風險保險中保險費率水平應有一定的上限;只有在承保人與投保人聯手預防事故發生的條件下,環境污染風險保險才能順利進行。

    
生態保險的必要條件是:投保方和承保方在預防事故發生、避免環境污染帶來損失方面具有共同的利益。不管是投保方還是承保方,都能從生態保險中得到好處:投保方——直接或間接地獲得對損失的賠償;承保方——通過組織生態保險獲得利潤。

    
在降低環境污染事故風險的同時,生態保險給參保雙方創造了經濟效益。因為事故發生概率加大將引起保險費率升高,投保人會不斷提高自己的生態安全水平。除此之外,因為沒有事故發生,投保人會在經濟上得到一系列的優惠——在續簽保險合同時享受優惠條件;從承保人的預防措施基金中劃撥更多的資金用于自然保護措施的實施;等等。同樣,承保人在降低生態風險的過程中,制定出一系列的預防措施,包括對投保人的狀況進行生態監督(審計)。承保方有責任花費一部分預防措施基金用于對投保人進行生態審計,改善環境監測工作,以及其它生態需要。

    
在生態保險中,保險學中的風險時空分散效應得到了很好的應用。在繳納保險費的同時,投保人把對第三方進行賠償的責任交給了承保方,自己避免有可能發生的、超出所交保險費很多倍的損失。承保人考慮到,事故的發生具有以下特征:A、在時間和空間上具有一定的隨機性;B、具有一定的概率。

    
在降低環境污染事故風險的同時,生態保險可以給參保雙方創造經濟效益。投保人會不斷提高自己的生態安全水平,因為事故發生概率加大將引起保險費率升高。除此之外,因為沒有事故發生,投保人會在經濟上得到一系列的優惠——在續簽保險合同時享受優惠條件;從承保人的預防措施基金中劃撥更多的基金用于自然保護措施的實施;等等。同樣,承保人在降低生態風險的過程中,制定出一系列的預防措施,包括對投保人的狀況進行生態監督(審計)。承保方,可能,認為自己有責任花費一部分預防措施基金用于對投保人進行生態審計,改善環境監測工作,以及其它生態需要。

    
眾所周知,任何時間都非常需要找到對自然生態環境保護措施進行投資的新的資金來源渠道。找到一個具有吸引力的自然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投資方向——是生態保險的又一個職能。

    
生態保險提供的刺激投資的生態經濟學方法,能夠使投資者轉向從事自然保護設備的生產與環境保護措施的實施。實現這一點完全可以通過市場手段:生態保險的承保方的利潤是由環境質量直接決定的,而環境質量——是由自然保護預防措施體系決定的。實現這一目標的資金來源是保險單位籌建的生態預防措施保險基金。

    
生態保險實質上不僅是用來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而且對投保人來說還可以用來預防和消除損失,在承保人方面也可以用來盈利。保險中償付額的大小是由保險雙方協商好的保險額的大小和承保方的責任上限所決定的。

    
自然環境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是指:消費在對被污染的自然環境會對受害者長期不利影響提出警告上的費用,以及由自然環境對受害者產生不利影響所引發的費用的總和。即:損失指權利受到侵害的一方已經發生的或即將發生的、用于恢復被侵害的權利方面的費用,加上在被侵害的權利沒有受到侵害的前提下,受害方所取得的正常收入。違權的一方因違權而獲得收入,權利受到侵害的一方有權要求賠償,賠償的數額少于違權方違權所獲得的收入。

    
這樣,承保額理論上由兩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為花在對事故污染進行警告的費用。對投保人而言,這些費用在生態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如果沒有生態事故發生屬于無正當利用的額外支出。一般來講,投保方認為:在生產過程中不實施自然保護措施所獲得的利潤比實施自然保護措施后所獲得利潤要多。

    
對于環境事故污染責任保險合同的收益方——社會和第三方而言,這些費用是潛在損失的組成部分。意識到這一點,在對可能發生的保險賠付進行評估的同時,承保人或是分出資金用于事故的預防,或是利用經濟手段進行調節,使投保人自發地實施自然保護措施。自然保護措施的實施要么得以實施,要么被考慮到必須交納的承保額,以及保險費率的計算之中。

    
承保額的第二個組成部分——由于有害物質進入環境而造成對受害者的影響所形成的損失。其與第一種損失不同的是,它們直接反映在第三者的身上。

    
在以上任何一種情況下,生態保險都以高生態危險污染源對環境造成事故污染的責任保險的身份出現。

    
在事故污染中遭受損失的不僅僅有責任保險受益的第三方,還有作為污染源的投保人本身。這兩者都是受害方。

    
因此,要對承保人的賠付政策進行區別對待。在財產保險的框架內對事故污染源兼投保人的損失進行賠付時,承保人不應該排擠投保人在預防污染發生方面的興趣與措施。賠付的應該只是由環境污染所引發的偶然的、不可測的事件造成的損失。

    
對受害的第三方進行賠付,并非意味著承保人就會不要求污染的肇事方兼投保人不去處理已發生的事故造成的后果以及預防未來事故的發生。生態保險的費率在這里有著特殊的意義。不管是在投保人所在生產行業內部,還是在某些企業當中,保險費率都不可能保持統一。與此相似,承保人所承擔的環境污染責任的上限也不可能是一成不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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