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河流水質模型QUAL-Ⅱ,對多種措施進行論證和優化,使原規劃治理方案進一步得到完善。結果表明,在采取90%以上截污率截污、干流渠化和滯留塘技術、枯季補水、污水處理后不排入河流或經深度處理達GB 3838—2002《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Ⅲ類水質后排入河流幾項措施的情況下,可同時實現河流水污染治理和雨洪資源利用的目標,徹底改善深圳市水環境質量,緩解“水資源難以為繼”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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