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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國家城市濕地公園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時間:2007-02-07 來源: 作者: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園林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解放軍總后勤部營房部:

城市濕地是國家重要自然資源。為規范國家城市濕地公園的申請、設立以及保護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國家城市濕地公園管理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的問題,請及時與建設部城市建設司聯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〇〇五年二月二日

 

國家城市濕地公園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濕地公園的保護管理,維護生態平衡,營造優美舒適的人居環境,推動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濕地,是指天然或人工、長期或暫時之沼澤地、泥炭地,帶有靜止或流動的淡水、半咸水或咸水的水域地帶,包括低潮位不超過6m的濱岸海域。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濕地公園,是指利用納入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適宜作為公園的天然濕地類型,通過合理的保護利用,形成保護、科普、休閑等功能于一體的公園。

  第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濕地,可以申請設立國家城市濕地公園:

 。ㄒ唬┠芄┤藗冇^賞、游覽,開展科普教育和進行科學文化活動,并具有較高保護、觀賞、文化和科學價值的;

 。ǘ┘{入城市綠地系統規劃范圍的;

 。ㄈ┱嫉500畝以上能夠作為公園的;

  (四)具有天然濕地類型的,或具有一定的影響及代表性的。

  第四條 國家城市濕地公園的申報,由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經省、自治區建設廳審查同意后,報建設部。

  直轄市由市園林局組織進行審查,經市政府同意后,報建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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