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國家城市濕地公園保護、利用應遵循下列原則:
。ㄒ唬﹪栏褡袷貒遗c濕地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政策;遵守《關于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的有關規定。
。ǘ﹫猿稚鷳B效益為主,維護生態平衡,保護濕地區域內生物多樣性及濕地生態系統結構與功能的完整性與自然性。
(三)在全面保護的基礎上,進行合理開發利用,充分發揮濕地的社會效益。濕地公園的建設以不破壞濕地的自然良性演替為前提。
第十四條 國家城市濕地公園以及保護地帶的重要地段,不得設立開發區、度假區,不得出讓土地,嚴禁出租轉讓濕地資源;禁止建設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項目和設施。
第十五條 城市濕地公園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應采取有力措施,嚴禁破壞水體,切實保護好動植物的生長條件和生存環境。
第十六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國家城市濕地公園內從事挖湖采沙、圍護造田、開荒取土等改變地貌和破壞環境、景觀的活動。
第十七條 對管理和保護不利,造成資源破壞,己不具備國家城市濕地公園條件的,由省、自治區建設廳或直轄市園林局報請建設部撤銷其命名,并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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