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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國家城市濕地公園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時間:2007-02-07 來源: 作者:

  第五條 對于跨市、縣的國家城市濕地公園的申報,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協商一致后,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第六條 申報國家城市濕地公園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直轄市人民政府關于申報列為國家城市濕地公園的請示;

  (二)城市濕地公園的資源調查評價報告;

 。ㄈ﹪页鞘袧竦毓珗@申報書;

  (四)城市濕地公園的位置圖、地形圖、資源分布圖、土地利用現狀圖等資料:

 。ㄎ澹竦噩F狀以及重要資源的圖紙、照片、影像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七條 建設部接到申請后,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考察評估;對符合標準的,由建設部批準設立為國家城市濕地公園。

  第八條 己批準設立的國家城市濕地公園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園林、規劃、國土資源等管理部門標明界區,設立界碑、標牌,搞好資源監測。

  第九條 已批準設立的國家城市濕地公園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統一負責國家城市濕地公園的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條 已批準設立的國家城市濕地公園需在一年內編制完成國家城市濕地公園規劃,并劃定綠線,嚴格保護。

  國家城市濕地公園規劃必須委托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規劃設計企業承擔。

  國家城市濕地公園規劃必須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并納入強制性內容嚴格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第十一條 國家城市濕地公園應定期向建設部報告濕地資源保護、規劃編制及實施等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 國家城市濕地公園保護、利用應以維護濕地系統生態平衡,保護濕地功能和生物多樣性,實現人居環境與自然環境的協調發展為目標,堅持重在保護、生態優先、合理利用、良性發展的方針,充分發揮城市濕地在改善生態環境、休閑和科普教育等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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