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濕地公園規劃設計導則(試行)
時間:2007-12-18 來源: 作者:
3.1.4
保持濕地資源的穩定性:保持濕地水體、生物、礦物等各種資源的平衡與穩定,避免各種資源的貧瘠化,確保城市濕地公園的可持續發展。
3.2 合理利用的原則
3.2.1 合理利用濕地動植物的經濟價值和觀賞價值;
3.2.1 合理利用濕地提供的水資源、生物資源和礦物資源;
3.2.3 合理利用濕地開展休閑與游覽;
3.2.4 合理利用濕地開展科研與科普活動。
3.3 協調建設原則
3.3.1 城市濕地公園的整體風貌與濕地特征相協調,體現自然野趣;
3.3.2 建筑風格應與城市濕地公園的整體風貌相協調,體現地域特征;
3.3.3 公園建設優先采用有利于保護濕地環境的生態化材料和工藝;
3.3.4 嚴格限定濕地公園中各類管理服務設施的數量、規模與位置。
第四章 城市濕地公園規劃設計程序
4.1 編制規劃設計任務書
4.2 界定規劃邊界與范圍
城市濕地公園規劃范圍的確定應根據地形地貌、水系、林地等因素綜合確定,應盡可能的以水域為核心,將區域內影響濕地生態系統連續性和完整性的各種用地都納入規劃范圍,特別是濕地周邊的林地、草地、溪流、水體等。
城市濕地公園邊界線的確定應以保持濕地生態系統的完整性,以及與周邊環境的連通性為原則,應盡量減輕城市建筑、道路等人為因素對濕地的不良影響,提倡在濕地周邊增加植被緩沖地帶,為更多的生物提供生息的空間。
為了充分發揮濕地的綜合效益,城市濕地公園應具有一定的規模,一般不應小于20公頃。
4.3 基礎資料調研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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