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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濕地研究與中國水利——迎1999年“世界濕地日”

時間:2006-11-23 來源: 作者:左東啟

摘 要

經過沼澤學者的長期系統研究和近30年野生生物學者及其世界性組織的努力,濕地研究進入一個多學科協作的全球生態環境系統的研究新階段。水科學技術與濕地的水因素、水條件的控導息息相關。本文就濕地的界定和描述、分類和編目、勘查和統計、試驗和監控、開發和利用、保育的管理、規劃和評價、經濟和立法等8個方面討論這一新的學科分支的發展前景。

近二三十年來,濕地研究取得長足的進展和迅速的推廣。1991年18個國家在伊朗朗姆薩爾簽訂了《濕地公約》,1992年我國加入了這一公約,現全世界上百個國家成為締約國。1997年,以訂立公約的日期——2月2日為世界濕地日并以“濕地的價值與人類對濕地的利用”為第一個世界濕地日的主題。

濕地是一種自然景觀、一個自然綜合體,是許多野生生物的棲息地和滋生地,也是若干原材料和能源的地礦資源。自古就受到人類的重視和利用,從“逐水草而居”到隨生產、生活的提高而濕地也日益開發,與人類社會的相互作用也日益密切復雜。近年來環境保護和群體生態系統的研究的興起又大大增加了濕地的價值和意義,F有冠以“濕地”名義的各種書刊和國際性會議文獻中內容直接關聯的學科至少有地學、生物學、化學、農林學、建筑工程學、經濟管理學、法律學等等。不同學科對濕地的研究對象、歷史、目的和方法,又充滿了交叉、矛盾和重合。

屬于“濕地”領域的某些研究工作實際上早已開始,取得大量成果,得到多方面利用,但同時又可以認為是一個新的學科方向。迄今在若干與之密切相關且已致力于此的學術界,“濕地”尚是一比較生疏的名詞。在數百年來沼澤學者系統研究的基礎上,經過野生生物學者及其世界性組織的努力,濕地研究正走向一個全新的多學科協作的全球生態環境系統研究的新階段。綜合各方面文獻,大體上這樣估計、概括:濕地的研究在20世紀70年代以前是各學科各具特色的分別研究階段;20世紀最后30年,多學科中有關濕地研究的層次、尺度和功能都迅速拓展,交叉滲透的趨勢明顯,有關國際組織促進協作的工作加強,因此21世紀初必然進入一個廣義濕地系統化綜合研究的全新階段。

濕地形成、存在的最主要因子和演變的最主要條件是水。自然界和人類活動影響下濕地內外上下的水文律情決定了自身的存廢興衰和狀態、類型、功能的變化,而這些變化又作用于周圍的自然和社會環境。

從水利事業的需要和水利學科的責任這兩方面看,初步提出以下當前需要共同著手開展的主要濕地研究問題:
a。濕地的界定和描述(definition and description),最近幾年常稱為"識別和鉤勒"(identification and delineation)。
b。濕地的分類和編目(classification and inventory)。
c。濕地的勘查和統計。
d 濕地的開發和利用。
e。濕地的測試和監控(testing and monitoring)。
f。濕地的規劃和評價。
g。濕地的改造和管理。
h。濕地的經濟和立法。
這些項目都是互相關連交織的。

1 濕地的界定和描述

a。濕地的界定和描述是個不宜繁細深究的問題,又是個無法躲避繞過的問題。許多文獻上都說,“迄今沒有統一定義”,“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認識和說法”。甚至有的書刊中說濕地定義中“唯一確定的東西就是其不確定性(uncertainty)”。但總應有一大致能概括其基本性質特征、工作研究對象和范圍相對穩定的,即使不為普遍接受,也能為普遍了解的規范性表述。事實上,已經制訂出已為多數人認可并在一定社會活動中通用執行的定義和名詞。

學術名詞的界定是重要的基礎工作。但不同名詞在不同時代、不同用途的界定嚴格精確程度的要求常有所區別。由于社會經濟和學術體系迅速發展,一些名詞的內涵和外延不斷變化,定義不能不適應已經變化了的情況。名詞、定義的制訂和統一只能是相對的。應該或可能界定到何等嚴格和精確的程度本身就是個學術問題,它往往取決于該名詞術語所從屬學科的成熟程度和發展階段,它們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屬性的確定性和模糊隸屬度,它們在應用上所必需的定性和定量的要求。?

濕地的定義的難以統一正由于其學術發展正處在一個過渡階段,在學科上是多元的,在社會實踐上涉及不同利益集團,以及在濕地自然性質和在不同條件下功能的多樣性。

b。1991年,《濕地公約》可能是第一次國際性地提出了統一的名詞和初步的界定,而這公約的名稱就是《關于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疤貏e是作為水禽棲息地”,可見界定的角度是比較專門的,從而也必然是有一定局限的;名稱中“重要濕地”,何為“重要”?又可見是有一定模糊和彈性的。

初步查考大量文獻后發現:也許是對濕地研究最早的中國,表達濕地的字、詞約有30個左右,但學術上有個比較統一的名詞——沼澤。在濕地研究影響最大的英語國家中常見的表達濕地的詞語有15個左右,但卻始終缺少一個統一的名詞或概括的總稱。這些名詞中有些有專門特殊意義,比較普遍的名詞有四五個,如swamp,marsh,bog,moor,fen等。某些文獻中指出其間有些差別,例如swamp指木本植物多于marsh而排水情況優于bog的一種濕地;marsh指軟、濕、低的草本覆被為主的有由水過渡到陸的趨勢的濕地;marsh土常多堿性,而bog常多酸性;moor常指較開闊、地勢較高、排水較差、有小灌木叢以致泥炭的濕地;fen則是英國常用的名詞等。但這類詮釋似也時有互相矛盾之處。隨著學科的發展,看來以濕地一詞來統一是有必要的。此外在利用和管理上十分重要,特別是在統一名詞中賦予了在共同的自然環境生態系統中的研究,改進和保護的新的意義。這對非英語國家也是有利的。

二三十年前的國內外文獻中幾乎查尋不到濕地的定義,近10余年出版的工具書、教材和基礎性學術著作中較多出現。但既無統一或為普遍接受的,也很少貼切、全面的。某些英語國家的辭典、百科全書內常以潮濕或淹水的土地并例舉幾種沼澤的名稱來解釋濕地;又常以一種沼澤名稱去解釋另一個沼澤的名詞;也有陳述了各方面的特性,但難以界定。如有的百科全書定義為“永久潮濕的地塊或棲息地”;有的自然地理教材中定義為“永久地或每年有大部分時間潮濕并有愛水性(或耐水性)植物如貓尾草、紅樹等覆被的地塊”。并未提及野生動物。

國內最早出版的專著中介紹并總結了國際上已較通用的“濕地標準”,分為三大類:①有代表性的或獨特意義的濕地;②具有特殊動、植物的濕地;③一定數量水禽棲息的濕地。具有科學分析的系統性,但明顯是從水禽學者的角度來定標準的。以往沼澤研究中重要一部分的泥炭地(可列為礦物)大概只能屬于“有代表性或獨特意義的”了。這不是定義,是選入被錄取為正式“濕地”的標準,這是對朗姆薩爾《濕地公約》所謂“重要濕地”的“重要”一詞的詮釋。

c。因此可以認為,朗姆薩爾《濕地公約》是一組織性的文件,應作為科學研究的重要依據之一,而并不是全面的、嚴格精確的規范文件,由此派生的若干定義似也難以為進一步協作深入的研究者所普遍接受的定義。因此,比較適合的還是在濕地的使用經營管理中所實際操作的各種規范條例的基礎上歸納概括為相對全面系統的界定,以利于進一步工作。

這類實用規范條例目前似尚以美國較為完備。如美國農業部關于土壤調查、土壤分類、土壤保護和含羥土壤手冊,國家糧食安全法案手冊,內政部墾務局水文手冊,美國漁業和野生生物服務局的文件。1988年出版的《水法》,1992年出版的《濕地管理法》,特別是陸軍工程兵團(USACE)和美國環境保護局(USEPA)于1981,1989和1991年編訂了《聯邦法定濕地的識別和鉤勒手冊》(FICIND),提出了比較適用、經過有關部門共同商議可接受的定義,為衡量鑒別某片土地是否為真正法定的濕地而提供標準。

經過比較和取舍,對較多文件所共同或相容的內容和提法,初步可綜合為以下文字表述:

濕地是界于陸地體系與水體系之間的一種過渡性土地,覆有淺層地表水,或地下水位一般接近地面。在類別上如劃入濕地則必須具有以下三種特性:①土壤是含羥的(hydric)澇漬土;②土地表現出曾經洪澇的水文條件,即曾以一定的頻率和歷時被地表水淹沒或被地下水飽和;③土地利于水生植物滋長,在每年生長季節中大部分植被是常見的濕地植物,因此也是多種野生動物的棲息地。

即使是國家級政府及其機構頒行的界定提法也不相同,有些著重在水、土的環境條件,有些著重在生物的特點;有的只提植物,有的強調水禽,有的著重持水保護,有的圍繞開發資源。目的不同,方法也不同;地區不同,參數也不同。

本文所提定義力求簡單化而提高其適用的普遍性,實際界定所需的定量參數和指標目前還不宜過分精確,留待進一步研究,F有文獻在定義中列入的參數甚少,但多雷同。似各家并未專門進行普遍的調查觀測、統計,多為轉相沿用,即使粗定,也根據不足。對地表淹沒水深的界限,地下水飽和的程度,土壤羥基的含量,植物覆被的數量,在什么地區應在哪一幅度中就屬濕地,正是當前應進行的研究工作。

d。對濕地的定義和監控都必需根據這些參數和指標。這些物理、化學參數由于濕地狀態的非確定性變化,十分復雜,有時定義中所規定的特性不是單一參數,而是若干因子的組合所決定,定量就更為復雜困難,有時生物指標反而比土和水的參數更為簡便可靠。本定義中提出的大部分植被為“常見的濕地植物”,何謂“常見”,“大部分”是多少,也只能模糊。如美國,有的文件中規定在土地上所生長的主要植物的58%以上算大部分!俺R姟眲t依據漁業和野生生物服務局1988年編制的《濕地植物種群全國目錄總表》(Reed P。)中的分類,進行判定。總表中把植物分為5類:①幾乎只存在于陸地環境的;②FACU——有1/3時間出現于濕地的;③FAC——有1/3~2/3時間常見于濕地,但也出現于陸地的;④FACW——有2/3以上時間生長于濕地的;⑤OBL——99%的時間生長于濕地的。如果后3類(FAC,FACW和OBL)植物占該地塊一半以上的面積,則認為是法定的濕地。

? 舉這一例,可以看出: ①某些國家濕地的開發利用和管理涉及許多利益群體,科學的劃分和法律的界線結合在一起,厘定的操作還是比較嚴密的。 ②組成濕地的三大因素水、土、生不斷變化又相互影響。界定的目的用途不同則文字表達的內容和重點也有所不同,有的強調與經濟效益有關的,有的為了劃分管理等級,有的著重環境影響等。 ③濕地的界定不能只從單一的基本概念抽繹出來,須對各種主要屬性作綜合調查后評價決定。

2 濕地分類和編目

“識別和鉤勒”與“分類和編目”幾乎是同一問題的兩種表達形式。前者是基礎,后者是應用;前者是普遍概念總括,后者是系統具體羅列。但后者又不是簡單由前者派生出來的,有的須從分類編目研究中變動訂正界定的規范。這兩者都是濕地研究的基礎。嚴謹的界定和完備的編目是今后長時期研究才能取得成熟的成果,但相對全面合理,能為大部分有關各學科、專業所接受的界定條件和囊括范圍卻是進一步深入研究和一個新的學科分支建立的不可缺少的出發點。由于濕地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的過渡性、復合性、模糊性和變異性,并加上人類利用的多目標性,做到這一點還是并不簡單的。

現有某些濕地分類中所列的各種地貌型式和自然景觀,大都與濕地有關,但并不全部是濕地,更不長期是濕地。例如湖泊,某些湖泊實際就是沼澤,某些湖泊完全不符合現今濕地定義所要求具有的特性,某些湖泊不能視為濕地,而其周邊卻多是范圍規模經常變化的典型重要濕地。目前在目錄和統計中遠未能分清。至于“人造濕地”就更難以識別了。只有明確的研究對象才能形成綜合的學科,也只有跨學科的協作研究才能制訂出初步嚴謹的定義和粗略完備的目錄。

上述僅是分類編目困難的一方面,另一方面困難是巨大的人力物力。英國累丁大學地理系認為,要對全歐濕地分類編目不易做到,只能分局部國家和地區進行。英國另外一些學者認為,濕地目錄分類不外三種型式:①綜合的全國性目錄,包括所有濕地資源的分布和規模,建立全面詳細的分類系統,F只有個別國家已開始進行。②特種濕地,地區的、全國的或全球的,如瑞典對泥炭地,聯合國開發署和文教組織對亞太地區的紅樹林等。③專對某個有特殊開發、保護價值的地區的編目,但其綜合濕地分類的研究從簡,這種資料定期總結更新。因此濕地普遍性的界定分類應和廣大點、面的勘查研究同時并進。

3 濕地的勘查和統計

現在一般引用的資料是: 全世界的濕地面積約占陸地總面積的1。4%。我國大約有濕地2500多萬hm2 其中包括1100萬hm2沼澤,1200萬hm2湖泊以及210萬hm2的灘涂、鹽沼地,約占國土面積的2。6%,占全世界濕地總面積的13%左右。還有以潛育化和沼澤化水稻田為主的人工濕地,加上水庫池塘等,總面積約50萬km2。我國有192塊濕地被列入亞洲濕地名錄。

不少資料認為,我國濕地數量僅次于加拿大及俄羅斯,有的認為不僅低于前蘇聯和加拿大,也低于美國。有的土壤學家認為,“我國現有濕地土壤面積4640萬hm2。這數字超過一般總濕地面積,可能濕地土壤也存在于非濕地上。在地理或水利的某些專著中所載全國湖泊面積約7萬~8萬km2,有的注明其中包括久已干涸的羅布泊在內,而現濕地研究者大多訂湖泊面積為11萬km2,高出前者約30%~40%,而許多湖泊不宜列為濕地。有的注明這是自然湖泊和人工湖泊的總面積,但未注明什么是人工湖泊,且另有水庫面積。水庫總數也難確定。權威文獻中似有兩種算法:一是8。4萬余座;一是不包括庫容在100萬m3以下的、蛐退畮於粸1。7萬余座。至于蓄泄洪區,河灘泛區,以及水稻田應否算是“濕地”,又如何估計?迄今還是一個尚待認真討論的新問題。

作為“人造濕地”之一的水稻田,在一部分生長期中符合濕地的水文條件和土壤條件,也適宜在一定時期內適于野生生物滋長和棲息的條件,除若干水生植物常自然地生長外,有推行稻田養魚的主張,有水禽候鳥棲息的實際作用。然而水稻田多借人工灌溉,大部分時間是干涸或應被疏干的,水稻田的功用目標更重要的是谷物的高產穩產,許多濕地植物不能不視為農田的雜草莠稻而理應芟除,稻田的功能和管理保護的目的也許恰是必須改變其最突出的濕地特征。

由上述例證可見,濕地的界定和分類固然十分復雜,在正確界定的基礎上進行統計和編目也有許多需商榷研究的課題。?

4 濕地的試驗和監控?

濕地科學是一門開始逐步形成的多學科交叉、多行業協作的新科學分支,其調查、統計、觀測、試驗、監控等研究手段也是多方面、多學科的。許多研究還應根據各學科原基礎知識體系從各自的角度出發各屬各學科分別進行。但某些關于濕地整體功能(functions)的分析、測驗,既需要各單學科擴大視野地發揮本學科專長深入研究,也需要開展多學科聯合協作的是濕地整體功能的探索研究。

本文一開始提出濕地界定的問題,雖初步具有一定的共通認識,但距離明確識別、統一標準的目標還很遠,原因之一就是對濕地功能的認識和這些功能要素的定量化問題。某些已定的函數,經過深化了解,似多是互相援引使用的結果,一時都難于搜尋其原始的實驗、調查或理論推導的依據。例如在定義和描述分類中唯一敢于使用的是濱;驗┩康摹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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